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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上学委托监护(委托他人监护孩子的委托书怎么写)

admin1周前847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为孩子上学委托监护和委托他人监护孩子的委托书怎么写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为孩子上学委托监护以及委托他人监护孩子的委托书怎么写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委托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2. 直接监护教育者是什么意思
  3. 高铁可以委托带孩子吗
  4. 学校对学生有没有监护的责任
  5. 委托他人监护孩子的委托书怎么写
  6. 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哪些监护职责

委托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简单点说,委托方一般是孩子法定监护人,受托人一般是临时性受委托方委托监护孩子或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直接监护教育者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高铁可以委托带孩子吗

可以交给乘务员。

现在有这项业务。未成年人一个人坐高铁是可以请工作人员送出站的但是需要同高铁工作人员联系,看能否办理相关托管手续,如果高铁同意并办理相关托管手续是可以请高铁工作人员送出站的法律分析:高铁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同意的可以独自乘坐。未成年人可以直接使用户口本进行买票、乘车。(成年人不能直接使用户口本购买高铁票,必须要使用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明购买)

学校对学生有没有监护的责任

学校对学生有一定的监护权,那学校的监管责任可以和监护权是一样的吗?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学校对学生教育监管责任是监护责任吗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从《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规定来看,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相当多,只在《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在学校对未成年人是否负有监护责任的问题上,不同的利益群体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问题是,社会往往把受害学生或受害他人作为同情对象而忽视学校权益的保护,把责任全部推给学校,这显然是一个法律误区。

(一)“学校监护论”的理论缺陷。

监护责任“转移说”认为,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就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传交给了学校。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没有依据的。其一,监护主要体现为一种义务,而民事义务的转移要经过义务承受人(学校)的同意,不能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自由转移。因此监护人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他方。其二,未成年人特别是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流动性大,故让监护责任随未成年人的转移而转移,那么监护就难以维持其稳定性,若未成年人到他人家里做客,难道监护责任就转移到那人家里吗?若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出去玩耍,监护责任又转交给谁呢?

监护责任“委托说”认为,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是为将其监护责任部分委托给学校承担,故学校因受委托而负有监护责任。

这种观点有如下缺陷:其一,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一般情况下并未向学校作出监护责任部分委托的意思表示,学校更没有作出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未成年学生到学校的目的主要是学习,并不当然包括委托监护的意思,仅凭家长送未成年学生到学校的行为就推定双方达成委托监护协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二,若强行凭双方行为推定未成年学生的家长与学校之间存在委托监护关系,那么学校该承担哪些监护责任呢?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而学校与学生的情形各不相同,监护责任的范围不能明确,学校如何行使监护权利难以确定,监护责任根本无从谈起。其三,学校收取的学费是根据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规定收取的教育费和管理费,并不是根据合同或法律法规收取的监护费。

由于送未成年人上学不是依据委托教育合同进行的,故不属于履行委托合同的民事行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更不属于“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二)“学校监护论”的现实缺陷。

民法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划分是一种相对划分,是针对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量的划分。

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时、适度脱离监护,是其成长所不可缺少的。这种适当的脱离是监护的特殊状态和方式,适时适度的脱离监护是监护中的“不作为监护”状态。监护关系是强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但并非要求监护人寸步不离的监管。

被监护人不可避免地要到其他场所去,暂时脱离监护人的直接监管是习以为常的情形。这时,监护人的性质依旧,责任依旧,所以,监护人的监护关系是持续状态,而具体的监护行为则不一定是持续状态。脱离监护并不等于脱离监护关系。适当脱离监护是监护的必需形态。将学校填充成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内的监护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我国立法对监护人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不管监护人有无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即使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当被监护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时,监护人还是应当用自己的财产加以赔偿或补足。

由此看来,学校如果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监护责任,那么会加大学校的民事风险。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是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的。如果立法再规定学校负有监护责任,其结果势必是将理应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的一切民事侵权和其他民事损害责任推给学校,很容易形成民事风险与民事纠纷冲击基础教育和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不利局面。

另外,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从客观上也必然增大立法与司法的难度。从立法层面上分析,监护责任的约定或推定转移,需要解决原有监护制度改造、转移条件、转移程序、转移方式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而从司法层面上分析,伴随监护责任转移的则是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民事损害归责的复杂化、纠纷范围扩大、适用法律难度增大和司法操作困难等负面连锁反应的频繁出现。

(三)学校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虽然学校对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并不意味学校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或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可以完全置身事外,而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所谓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证明学生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确实是由于学校渎职,未尽到以上法律法规的义务所致,那么学校必须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但不能以监护责任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把学校作为监护责任承担者的做法是对监护制度的曲解,势必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程序,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仍由其家长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当然,学校虽无过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道义上给予适当的物质资助也是可以的,但这种资助不应当混同于损害赔偿,更不应当衍生为监护责任。

委托他人监护孩子的委托书怎么写

委托书

委托人: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籍贯,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某某某,女,身份证号码,籍贯,联系方式。

委托内容:1、因委托人外派出国,无法照看孩子,特全权委托某某某在委托人外派期间对孩子的监护。2、受委托人要履行对孩子在委托期间的监护责任,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3、委托人负责委托期间孩子的所有支出。

双方签字

年月日

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哪些监护职责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以监护代理关系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全部监护职责,但学校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承担部分监护职责。学校接受委托承担的部分监护职责主要包括:

1.保障未成年学生受到应有的教育和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得以实现;

2.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

3.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安全;

4.预防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物造成损害;

5.照顾未成年学生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学生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保障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9.在未成年学生离校出走等情况发生后及时通知家长,或者向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关于本次为孩子上学委托监护和委托他人监护孩子的委托书怎么写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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