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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

admin4个月前395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合同的问题,以及和以物抵债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人民法院可否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确认以物抵债
  2. 合同法抵债的司法解释
  3. 以物抵债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
  4. 以物抵债协议简短

人民法院可否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确认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即债务人通过让渡物的所有权来抵消其所欠债务,此举实质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法律对此并未作禁止性规定。

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欲抵消的债务属合法债务,用于抵消债务的物可以合法交易,且双方以物抵债的合同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就应当认为是有效且可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认定以物抵债的效力。

但是,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即愿意以自己的物抵偿归债权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债权的担保,具有流抵的性质,对该合同的效力,我们倾向于认为无效。

合同法抵债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后要求债务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物抵债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

以物抵债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以物抵债是指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未能按约偿还款项,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因原债务到期,债权确定后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为了消灭债权,这种情况相对公平的一个协议,不会损害双方利益。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以物抵债协议简短

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以物抵债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到年月日,乙方欠甲方债务为元,双方除此之外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

二乙方以其自有的某某物品抵頂其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将该物品交付甲方,甲方接受后同时将对乙方的全部债权凭证交付乙方,自此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关于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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