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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债权人债务(债务是指什么)

admin1周前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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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债权人私自占了债务人的住宅,在法律上怎么认定这种行为,又怎么要求赔偿
  2. 婚后个人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3. 破产就是逃债吗
  4. 债务是指什么
  5. 恒大负债,债权人有哪些
  6. 债务主要是指哪些
  7. 因为有债务纠纷,债权人把债务人的车偷走,如何定性

债权人私自占了债务人的住宅,在法律上怎么认定这种行为,又怎么要求赔偿

债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

(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婚后个人债务的认定是怎样的

对于该问题,我们从(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2)“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借款,还是代理?)进行分析:

1.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借款人是签字的人(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使用资金的实际使用人,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1)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债权人)完全知道实际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因某些原因不方便直接出面,故委托名义借款人以自己名义去签定借款合同,名义借款人在这里实际是代理行为,代理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即借款实际使用人。

小结:实际使用人是借款人并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际借款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2)出借人(债权人)不知情,有名义借款人和资金实际使用人之分,也没有证据出借人知情,则,无论“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有什么约定,均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债权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出借人与实际使用人没有关系。

小结: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法律认定为借款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受借款合同约束,承担还款责任。

2.“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1)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名义借款人”是一种代理行为,以自己名义去完成“实际使用人”委托事项,代理结果归“实际使用人”,并且实际使用人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偿还本息。

小结:“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名义借款人”是代理人,“实际使用人”是委托人。

(2)如果“资金实际使用人”钱款从“名义借款人”处拿到的,并且,偿还借款本息,也是先支付给“名义借款人”,再由“名义借款人”支付给出借人,此种情况,“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小结:“名义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际使用人”与出借人是完全切割的,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结论:

1.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并有证据与出借人建立关系,则实际使用人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际使用人”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2.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则“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破产就是逃债吗

定义:破产逃债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

破产逃债行为存在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迫于某种压力,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坦,给破产逃债创造了机会,从而损害异地债权人的利益。

2、部门保护主义。一些企业债务负担比较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为减轻本地或本系统的下属企业对本地财政的压力、就业压力,指使企业采取以假破产的办法来逃避债务。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破产法,对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而清算组的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则更容易在破产过程中出现欺诈的行为。

3、行政干预。目前我国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往往都有行政行为的因素在里面。有的企业并没有达到破产的要求,企业也并不想破产,而当地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要求企业做假帐申请破产,而有些企业已达到了破产的要求,而上级主管部门却不允许它们申请破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破产法律规定存在漏洞。(1)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一些隐匿、私分、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等行为认定无效,清算组可以申请法院追回财产。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企业采取的逃债行为较难掌握,有的企业将财产转移行为的时间提前在申请破产的前六个月,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法院就无法认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2)破产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如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中,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安置职工的费用,应当是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而我国的破产法律却将其转嫁给债权人,由其承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减少了债权人应得的利益。(3)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政府机关干预企业经营,参与破产程序。虽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企业破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据此即使企业已达到破产的条件,如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该企业破产,债务人也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未安置好企业职工的,就不能破产。因而债务人没有权利主动要求破产,完全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债务是指什么

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恒大负债,债权人有哪些

恒大负债,债权人有哪些?

现在某大欠的债,账面是1.98万亿,实际上真实的债务,应当是比这个大不少。

具体到债权人,非常复杂,主要的有这样几大类:

1、银行的贷款。用已经到手的地做抵押,贷款。按银行的说法就是银行的贷款有足够抵押,但是实际上关键问题在于抵押物的质量,如果抵押物质量很差,打折都难以出手,那银行肯定会亏惨。

2、政府的欠款。主要是是土地出让金和各种费用。按说应当是交齐了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开发,但是现在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有办法,先交一部分,欠了一部分,然后开发。如果开发顺利,回款及时,政府的欠款基本没问题,但是如果开发成了烂尾,或者回款不及时,那政府的欠款就拖起来了。前几天媒体报道某地政府将土地收回,基本就是这样的事情。

3、境外机构。通过各种协议欠的款项。

4、自己的员工。某大不但拖欠工资,还号召自己的员工购买自己公司的理财,现在兑付困难了。

5、供应商、建造商。这个叫做商票。商票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是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向收款方开出的具有付款承诺的一种支付凭证。这个数量非常大。

6、期房购买者。房款已经交上来了,但是房子迟迟没有竣工,甚至成了烂尾,那购房者的房子就成了空中楼阁。

总的来讲,要偿还这近两万亿的债务,难度不小。

债务主要是指哪些

债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

(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因为有债务纠纷,债权人把债务人的车偷走,如何定性

乙方的行为不能算是自助行为,这种要债方式是非法的,乙方若是想让甲方利用车子等现有资产还债还需公力救济即起诉。毕竟还债不见得就要用车还,因此乙方是侵犯甲方车的所有权。

而对于甲方而言可以要求返还车同样可以诉求法院请求返还桑塔纳诉求方式一是基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返还。二是侵权行为,但是诉求侵权行为则是赔偿车的价款所有权返还则是返还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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