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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盗用别人身份证办信用卡是什么罪名
-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
- 盗用他人信用卡是什么罪
-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哪些
- 对于盗窃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如何定罪呀
- 下列选项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是( )
-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适用什么罪
盗用别人身份证办信用卡是什么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检察官小贴士:
1、居民身份证遭盗用、冒用的事件时有发生,莫名贷款,莫名担保,莫名结婚,甚至莫名犯罪,等等。为避免遭遇财产、名誉损失,请注意做好自我保护。
2、不要轻易把身份证转借他人;
3、身份证件丢失后要及时挂失;
4、不要将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提供给不正规的网络平台;
5、提供复印件时标注“仅供办理XX业务时使用”等字样。
参考资料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需要行为人现实地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例如,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随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向银行工作人员注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与密码,使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但甲并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余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甲虽然没有现实地持有乙的借记卡,但宜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盗用他人信用卡是什么罪
盗用他人信用卡犯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
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
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哪些
相信我们都会拥有一张或者几张信用卡,信用卡可以提前消费,这就会引起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思想,那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哪些?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案例3、4、5分别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2008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理解这一司法解释,厘清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理论基础和表现形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中“冒用”的基本内涵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作为诈骗罪的特别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被法律明文限定为使用伪造或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中的“冒用”,应该由“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信用卡”两个先后衔接的过程组成。
冒用中的“冒”,是指行为人冒充合法持卡人的身份,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未经合法持卡人的同意,行为人以持卡、签名等明示和默示的方法向他人表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的一项基本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在生活实践中,行为人拿他人信用卡消费时,营业员在不知道真相的前提下通常会认为持有人即为该卡的合法所有者。所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使用之前持有他人信用卡、冒充自己是真正的持卡人,这种默示的行为本身就是就是对合法持卡人身份的“冒用”。其次,意欲通过信用卡诈骗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一般还需主动实施伪造身份证明、仿冒签名、输入密码等行为来向他人证明“自己”的身份,以明示的方法向他人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持卡人,辅以顺利地完成信用卡诈骗行为。
冒用中的“用”,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取财物的过程。根据刑法理论研究的需要,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在营业员的协助下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持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里消费或银行营业柜台前取款和转帐;另一种情况则是行为人在机器上自助地使用他人信用卡,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持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和转帐、行为人在网上银行对他人的信用卡帐户进行转帐。
在前一种情况中,行为人欺骗营业员,冒充自己是合法持卡人并使用该卡,将之定性为信用卡诈骗是没有疑义的。但是,行为人向机器输入某种指令、通过ATM机和网上银行进行取款和转帐来达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于在此过程之中没有“人”被骗,理论界对这种情况的定性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张明楷教授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能是对自然人使用,因此,在自动取款机上‘冒用’,或者在电话银行‘冒用’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而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有论者进一步指出:“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冒用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上获取金钱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而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更有实务部门的法官以判决的案件撰文认为在ATM机上使用拾得信用卡提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应该构成盗窃罪。针对机器无意识、机器不能被诈骗的观点,我国许多学者和司法人员提出了质疑,有论者指出:“拾得信用卡和密码后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这种行为中,并不是没有被骗者,被骗者是客观存在的,那就是银行。”“在银行或特约商户取款消费与在ATM上取款,性质上并无不同。ATM机虽然不具有人的灵性,但是,其能为客户服务,是建立在人为设置的程序基础上的。按照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只有持卡人本人才能使用此信用卡,ATM机为客户服务亦需验证身份后进行,对于ATM机,客户的密码即等于客户的身份,客户输入密码进入程序其实就是验证身份的过程。使用他人密码支取款项,与冒充他人身份占有财物无异,亦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以(2003)朝刑初字第02114号案件为例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文章中进一步指出:“拾得银行借记卡后,通过他人的身份证号码猜配出密码,到银行柜台、自动提款机上进行提款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冒用银行卡所有人的名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信任从而支付款项,完全符合诈骗犯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的特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犯罪定罪处罚。”笔者赞同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是上述论证的观点却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诈骗对象的规定相脱离,未能揭示刑法中被诈骗的ATM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机器人”的性质,混淆了“机器”和“机器人”的概念,始终未能准确地界定“机器人”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由于ATM机等机器人具有智能化和处理财物的功能使其具备了银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作为刑事法律中被诈骗对象的“机器人”和一般语境中的“机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对于盗窃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如何定罪呀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对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定罪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定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笼统地定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将形成不同的犯罪构成,对该行为的定性理由应当加以区别分析。
下列选项中,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是( )
【答案】:D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A项成立盗窃罪,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A项错误。B、C项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列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B、C项错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D项正确。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适用什么罪
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情况,适用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具体如下:
1、行为人盗窃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2、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行为人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3、行为人知道盗窃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废的信用卡,对其进行技术操作后将“死卡”恢复功能并使用的;
4、行为人盗窃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根据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中的信用卡应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盗窃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即属于冒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