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刑诉法关于辩护的规定和刑事案件中犯人自我辩护可以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刑事案件中应当法援的对象口诀
- 刑事案件中犯人自我辩护可以吗
- 律師可否为自己亲属辩护
-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
- 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 新刑诉法2021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86条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应当法援的对象口诀
法律援助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1、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相关致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中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事案件中犯人自我辩护可以吗
1、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术语。自我辩护,是法院赋予被告人的权利。2、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享有辩护也就是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权利。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律師可否为自己亲属辩护
只要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为亲属辩护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新刑诉法2021全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86条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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