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因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分割财产纠纷案,裁定财产清单所列商品应按二分之一比例为分割。霍某(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与崔某(女)同住时经营小吃摊。后来,他们发生了冲突,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他们没有就商业期间购买货物的分割达成协议。后来,霍状告法院,要求崔在平均货物
崔认为,店铺是个人投资经营的,货物是自己独立经营时购买的,与霍无关。
经审理,法院查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霍为该摊点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该店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非法同居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在共同经营期间购买的物品属于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为分割。
法院认为,霍要求与崔平均分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崔认为,财产清单上记载的货物是个人购买的,与霍无关,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