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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或者罪行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罪刑相当原则的内容如下:
1、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依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三个基本原则是:
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必须基于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认定、量刑以及强制措施的适用都必须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禁止以非法行政命令、非法规章等代替刑法,禁止对无法确定罪名的情况进行刑事打压。
2.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是指刑罚的种类、期限、执行方式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不能过轻或过重,要在确定刑罚量刑时综合考虑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犯罪者的主观因素。
3.人权保障原则:刑法必须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包括禁止任意拘禁、折磨和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保障其受审公正、公开、及时和充分的辩护权、申诉权、访问权、救济权,确保其受到法律保障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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