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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厂房拆迁的补偿的规定(山东省厂房搬迁补偿标准)

admin1个月前617

山东拆迁企业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工业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搬迁和安置费用的补偿,对于不可搬迁设备的毁坏,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还包括企业的预期利益。不同地区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企业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被征收的厂房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对厂房的损失进行评估。根据所评估的损失,来确定补偿厂房的数额。评估报告需要真实、客观,依照法定程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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