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只有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法院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当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时,对方可能要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亲子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司法解释,婚生子女参与亲子鉴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法院无权强迫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法院必须先从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当事人不申请的前提下,即使法官对案件有疑问,也不能主动启动鉴定程序。规定:“当事人要求亲子鉴定的,或者孩子三岁以上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掌握。如果需要做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党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在一方申请鉴定,另一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批复》中严格控制的原则,法院仍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是因为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亲、母亲、儿子的基因样本进行鉴定,而基因样本的提供涉及到人身权利。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可能采取强制手段获取样本。
二、对于亲子关系应首先适用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生子女存续期间怀孕或者出生的子女。根据亲子法的一般原则,任何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孕育的孩子,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中出生,都是婚生子女;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任何子女也是合法子女,无论其是否在婚前怀孕。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已成为默认规则。
三、否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合法关系,需要提供证据。
当事人要求否认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时,目的往往是否认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要否定一个婚生子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父母鉴定是鉴定婚生子女最有力的方式,但鉴定结论并不是否定婚生子女的唯一证据。其他证据包括夫妻在怀孕期间没有共同生活,如在国外工作、生病住院或服刑,或夫妻反目并分床,或丈夫没有生育能力。
四、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可以通过妨害证据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没有科学依据不能推定一个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当一方拒绝认证时,应谨慎适用法律推定。如果要否认与婚生子女的血亲关系,又有其他旁证证明没有血亲关系的可能性,可以由拒绝根据证据认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发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旁证,只打算以亲子鉴定作为结论依据,另一方拒绝鉴定的,则不宜适用拒绝鉴定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合同法《批复》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如涉及《民法总则》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123律师的婚姻和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