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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admin1周前693

其实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 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1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业主装修拆除承重墙将被定义为违法。此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物将设置永久性标识,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都要载明。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搜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是我国针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条例主要涵盖了工程建设标准、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证工程质量,强化监管,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核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或者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资料。

第九条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的质量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质量等级核定,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并对签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预验收,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定质量等级。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开发建设的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合同约定由其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依照《河北省建设监理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督的内容和深度与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相同。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理,并对监理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扣除税金后监理酬金的总额。

第五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未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评价准确,数据可靠,全面反映建设场地的地貌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

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任务书及合同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三)施工图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选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分别情况注明规格、型号、性能和色泽等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的验收,必要时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对国家和本省的重点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六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并对承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遵守操作规程,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计量检测、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质量检验员、特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

从业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建设活动。

第二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义务,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和咨询,加强对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严格实施施工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做到责任制度标准化、临建设施标准化、机械设备标准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等。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程监理细则,选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监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理。

第七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建立健全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业务。

第八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和配合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进行检举和投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检举和投诉。

第十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从业单位进行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的信用评价档案。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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