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劳动关系是否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劳动关系是否是工伤认定的前提的知识,包括有工伤认定书还要做劳动关系仲裁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有工伤认定书还要做劳动关系仲裁吗
- 企业只为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劳动关系成立吗?
- 有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但没有劳动合同,咋办?
- 雇主责任险由工伤认定吗?要注意什么?
- 劳动能力鉴定与上班有没有关系我是工伤现在单位要求我尽快上班,但还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我支撑着上
- 在工地受工伤后在公司里交了意外险,保险公司现在不承认有劳动关系说是别人委托给公司买的,该怎么办?
- 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提交劳动合同,还要提供考勤记录,合理吗?
有工伤认定书还要做劳动关系仲裁吗
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工伤认定是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对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才会进行认定;有异议的,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关系仲裁之后再进行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此复。2009年7月20日
企业只为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劳动关系成立吗?
企业只为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劳动关系成立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花名册被查。所以确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就是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只为员工买了工伤保险,应当是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因为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来缴纳的,单位职工不承担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所以只凭缴纳了工伤保险是很难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依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第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很多情况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因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了九大内容,从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的表人、住所、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所以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但是现在很多人为了挂靠单位缴纳社保,也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劳动关系并不成立,所以劳动合同也不是唯一的依据;而在用人单位工作,部分单位虽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劳动合同只是依据之一。
第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才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有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实际为劳动发放劳动报酬,那么这个劳动合同是不真实的,真实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按照指定的工作岗位进行工作,按照用人单位作息时间打考勤,即使没有打考勤,但是每天按时上下班,每月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才是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
第三,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由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变得多元化,部分人员由于和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程序也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仅凭缴纳了工伤保险是不能认定的,主要是工伤保险劳动者没有缴费,如果只缴纳了工伤保险就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那么用人单位有可能作假。综合的认定办法必须要同时要具备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缴费增减表、员工入职档案等,只有通过这些综合手段,才能完全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虽然这有点复杂,但这样认定的结果个更加准确、更加负责。
综上所述,企业只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不是作为劳动关系完全成立的主要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是由单位缴费,而职工是不承担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的,所以完全依靠工伤保险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是不完整的。有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但没有劳动合同,咋办?
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待遇赔偿,不需要劳动合同
为什么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劳动部门已经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那么就可以认为敬劳动部门确定了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再需要劳动合同。
其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基本赔偿项目主要有:(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停工留薪期工资,(5)护理费,(6)伙食补助费等,主张上述费用并不需要劳动合同。
最后,一般在仲裁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中,也不会在仲裁阶段提供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什么情况下需要劳动合同
一般在工伤案件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会要求提供《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劳动者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
在工伤认定阶段,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证据的,部分劳动部门会要求劳动者先提起劳动仲裁确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雇主责任险由工伤认定吗?要注意什么?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险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两个险我都有购买过,因为你问到认定,首先就提一下:雇主责任险的认定是由承保公司来认定的,它虽然会借助很多工伤认定的资料,比如伤残等级等,但不能说是由工伤部门来认定的,它只是借用了工伤的一些标准而已。要注意的东西还是很多的,简单说几点:
1、只要是能够工伤认定的事故,雇主险都会承保。
2、雇主责任险是由社会上的保险公司设计出来的,而工伤险是由国家社会保障部门设计出来的,所以管理和购买机构都不一样。
3、雇主责任险是用来保护雇主的,也就是老板。怎么说呢?就是这个老板雇佣了好多员工,如果老板买了雇主责任险,那么只要是他的员工出现了各种意外,而这个意外需要到企业承担责任的,那么,都属于赔付范围。
4、雇主责任险和工伤险的赔偿金核算不同,工伤的赔付额度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去计算出来的。至于企业承担多少损失跟它没关系。
而雇主责任险不是按条例去计算的,它是根据企业需要承担的损失来赔付的。当然它会有条款来约定具体核算要求。
劳动能力鉴定与上班有没有关系我是工伤现在单位要求我尽快上班,但还没有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我支撑着上
劳动能力鉴定与回公司上班没有必然的联系。回公司上班不影响做劳动能力鉴定。
但是,劳动者已经康复并且可以上班了,那么说明也可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了,所以尽快去做鉴定吧。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工地受工伤后在公司里交了意外险,保险公司现在不承认有劳动关系说是别人委托给公司买的,该怎么办?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工作的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保险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输了,说明劳动仲裁委也认定你和那个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你是不是由别人介绍,没有去那个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直接到工地上干活,出了工伤的?或者是跟着某个劳务队一道到工地出工的?
如果属于前者,目前唯一的办法是搜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向那个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工伤保险政策落实保险待遇。
用心搜集证据吧,和你一道上工的工友,能否写个证明?公司发的工服、工牌、餐票,只要有公司名称标志的,可以作为证据,查工资卡汇款人是该公司公帐的,账单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你是参加了某个劳务队,在工地上干活上班受伤的,可以找劳务队的负责人协商补偿。
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提交劳动合同,还要提供考勤记录,合理吗?
从你陈述的基本案情来看,劳动部门要求你再提交考勤记录看似不合理,但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当有这一项。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各种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的所有证据。
只有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才能够给予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看似不合理的要求,实际上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要求提交材料的,并非针对你和刁难你,当然,考勤记录是在用工单位,你可以要求人社部门责令用工单位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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