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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上.被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虚假证据.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如果公司提供的假资料,那么仲裁部门是不会受理案件的。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出庭后怎么辩论
仲裁庭审辩论方法
1、对单位证据的反驳
(1)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单位规章制度在规范员工行为、处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决定着单位行为合法与否。
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
A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如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开会签到记录,讨论记录,规章制度公示、告知的员工签字记录。有这些证据才能证明规章制度是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如果劳动者未在告知通知上或者告知会议上签过字,则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B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则为无效的规章制度。
因而,面对单位所提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以规章制度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特别是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内容违法,予以反驳,这是有效的应对单位所举证据的对策。
(2)单位伪造的证据。单位甚至可能伪造劳动者签名。对此,劳动者要坚决提出申请鉴定的要求。当然,这可能需要耗费时间,并预先缴纳不菲的鉴定费用,但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证据是伪造的,则单位要承担败诉后果,并承担鉴定费用。
民诉法207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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