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剥夺他人的房产土地犯法吗,以及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可以强制执行吗,怎么规定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我村有人把私吞的集体土地转卖与外村的人,是不是合法呢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国家都给农民发了《土地证》,受法律保护。允许有本村村民搞专业承包,必须征求农户的意见,在都愿意发包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可以连片承包。不经村民同意,村干部私自发包,是违法行为。如果大面积的往外发包,必须开会和村民商量,大家都一致同意对外承包,由村、村民,最好让(乡、镇)参于作为见证人。
土地是国家的,村民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国家征用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现在土地都在农民手中,耕种、经营都可以,就是不允许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盖房、建厂,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建设,否则就属于违建,盖起来的也一律扒掉。
目前据了解,有些村由于反腐败不敢乱收费,手头有点紧,目光又描准了农民的土地,想在土地上再炸出点油水来,认为农民好糊弄,给个三核挑俩枣就打发了。我认为:村干部请不要再认为村民是小孩子啦,你往外发包不要紧,必须经过村民同意方可进行,发包条件必须互利共赢,千万不要把农民仅有的这么点权力再剥夺掉。
农村一个男孩一副宅基地,女孩没有,合法吗
农村一个男孩一副宅基地,女孩没有,合法吗?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见到明文的法律规定,但在我们国家男女平等,这已经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也是宪法赋予妇女的权利。但在宅基地这个问题上,由于出于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方面的考虑,各地的做法就有所不同。应该说各地的做法,其出发点并没有歧视妇女的想法,仅仅是为了节约土地而已。
如果不分情况,就是硬性规定,因为是男孩就应该有宅基地,是女孩就不应该有,这种做法就与法律相违背。许多地方的做法,大都是倾向男孩,主要是按照我国的传统习惯,基本上都是男孩往家里娶媳妇儿,以后要分户另过;而女孩子多数都要外嫁,所以在分配宅基地方面,主要考虑的是男孩。这种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变化,现在,在我们这里,许多女孩结婚后,把丈夫的户口迁到自己名下,然后搬回家来居住。这种情况要申请宅基地,能说不给吗?人家人在,户口在,又没有住房,当然就应依法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权。
什么问题都不能太死板,坚持实事求是,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现在的户口管理,不像以前那么严格,无论是投夫,还是投妻,政策上都是允许的。所以关于宅基地问题,也应当符合这个政策,不能说女孩结婚后,就必须要把户口迁到婆家,宅基地也必须到婆家申请。如果在婆家也没有宅基地,个人愿意到娘家居住,娘家这边就应当给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问题,是老百姓非常关切的问题,合理有效利用宅基地,也是农村的一件大事,既不能造成土地浪费,也不能卡的太死,农民没有住房也是个天大的事。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处理分配,应当充分尊重全体村民的意见,让大家讨论决策,这样就会防止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
“村规民约”可以剥夺村民的土地分红吗
“村规民约”可以剥夺村民的土地分红吗?
农村村民自治制定的“村规民约”,是种道德行为规范方面的制度性条文,在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仅对本村农民的行为,起约束性作用。
而农民的土地分红,政策性很强,情况也非常复杂,涉及到农民许多利益方面的问题,与村规民约不相适用,不能用村规民约的条文衡量农民分红,更不能以“村规民约”为借口,剥夺农民土地分红的权利。
农民土地分红,是以国家政策为依据的,该分给谁,哪些人应该分,该分多少,都要以国家政策为基础,该给农民的必须要给农民,不该给的,也决不能给,这就是原则,不是哪个人说了算。
个别农村往往就是村干部怕得罪人,让村民代表来决定,结果岀现偏差后,农民因为分配不合理上访,这些年这种情况确实岀现不少。
因此,当农村需要土地分红时,作为村干部,必须首先“吃透”上级文件精神,把政策研究清楚,然后再行讨论表决,村干部应起决定性因素。因为村干部必定每天在学习,而且与这方面工作打交道时间也较长,怎么也比农民对政策掌握的更全面。
农民土地分红,是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就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不同时期不同对待。“村规民约”因为是个制度性条文,制定时都是以方便推行,便于实施为目的,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可能把今后发生的问题也写进去。这样农村很多问题就要发生后另议,土地分红就是这样的情况,有时候是农民土地投股分红,有时候是临时占地分红,有时候也许是农村荒地岀租分红,情况千差万别。用一种形式约束如何处理,肯定就会岀现偏差,所以不能用“村规民约”来决定农民红问题。
农村农民土地分红,关系每个农民切身利益,不能把农民土地分红当儿戏,该怎么分,分给什么样的人,每个人分多少,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偏也不向,公平公正,否则由此引起的矛盾是难以消除的。
儿子不给老人养老而且剥夺了老人土地该怎么办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具体实施过程中,本着谁受益谁多负担的原则,所以,受益最多的那么他在老人养老问题上也应该负担的最多。
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可以强制执行吗,怎么规定的
被执行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所必须之外,对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收益权),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以经营收益权(收益权)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债务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理由如下:
一、尽管目前我国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执行标的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界定和说明,但总体上还是划了个框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该是财物和行为”,这就是说,只要是财物和行为,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财物泛指财产,包括物权和债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物权和债权是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财产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这一点无可非议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进行强制执行,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债权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与司法公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能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使处分权,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这种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上所指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的这种物权,可以产生收益,转换为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二、现实生活中,一些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不是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而是推、拖、躲、懒,以各种方式对抗执行,有的为了逃避执行,怠于行使权利,有商不经、有桑不织,有田不耕,有劳不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这样,一方面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放任了逃避债务、对抗执行的义务人,更主要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动摇了社会对法制的信心。对于这些人,只能是直接剥夺他们在承包土地上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强制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使义务人对其应履行的义务避而不及,逃之不掉,张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都不是对执行标的限制和禁止,不属于强制执行禁止性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行为,并没侵犯,更没有突破法律禁限。
四、人民法院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执行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或者说收益权),不是执行土地本身,土地的性质不改变,土地的用途不改变,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的主体资格不改变,只是为了防止义务人怠于行使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损害权利人利益,从而将义务人对承包土地的劳作、管理、收获的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移转给权利人,以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法。
出嫁女户口没迁走有土地分配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户籍不在农村的人员,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前已经取得的耕地、林地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保留。
因此,如果出嫁女未迁移户口但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下拥有土地使用权,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土地分配权。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承包地侵权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及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签订该种合同只有在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时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且在签订之时便为无效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土地或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越权发包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该无效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包土地。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侵权是双方的,发包方会侵害承包方的占有、收益、自主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承包方会侵害发包方保护和监督承包方合理合法使用土地的监督权。
(一)发包方的侵权主要表现为: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4)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6)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二)承包方的侵权主要表现为:
1)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2)对承包土地进行掠夺性生产活动;
3)撂荒或弃耕承包土地;
4)对承包土地造成了永久不可恢复性的破坏。
5)承包方之间“抢种”他人的承包地而构成的侵权行为。
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指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在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流转合同时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流转当事人之间采取的流转方式和签订的流转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或流转方式未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2)流转当事人之间不签订正式的书面流转合同,自行流转,不到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报批、备案、登记的严重不规范流转行为引起的纠纷。
3)外出务工农民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全家已迁入城镇但户口仍为农民户口把承包土地交由其他农户代耕、代种引发的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由此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发包方擅自截留、扣发、挪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用;
2)补偿给农户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不合理;
3)安置补助费标准过低,补偿太少不足以解决就业和社保;
4)因承包经营权侵权、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引起的分配纠纷。
5、其他类型的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2)因政策性“农转非”引起的纠纷;
3)因婚嫁女而引起的纠纷。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