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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破产,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债务(担保人如何起诉贷款人和银行)

admin1周前90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担保人破产,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债务,担保人如何起诉贷款人和银行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破产债权认定原则
  2. 担保人如何起诉贷款人和银行

破产债权认定原则

破产债权的认定原则是:

1、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人如何起诉贷款人和银行

担保人如何起诉贷款人和银行?从法律走程序如下: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贷款业务是银行业的主营业务,在实践中,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鉴于此,笔者作了如下研究: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的方式不同,保证责任承担也相差甚多,因此本文将分类探讨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1、连带责任保证

(一)概念: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执行抗辩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成立的方式: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确定:(1)有约定的按约定;(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4)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特别提醒一点,若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31条废止了《担保法》第25条第二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

3、保证期间的效力: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即消灭。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不需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因此,可以形象地理解为“保证期间光荣退休,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正式上岗”。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一般保证

(一)概念: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因此,一般保证人享有先执行抗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保证的成立方式:当事人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确定: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的确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特别提醒一点,若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2、保证期间的性质: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的性质。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第31条废止了《担保法》第25条第二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

3、保证期间的效力: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责任消灭。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句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1、保证期间与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不需要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句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值得注意的问题:

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1)第一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第二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3)第三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届满。此时,保证人有权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以上即为笔者对银行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果,如有不足,请多指教。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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