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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和解(债务人逃避债务到公安提请虚假诉讼怎么办?)

admin1周前822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和解和债务人逃避债务到公安提请虚假诉讼怎么办?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和解以及债务人逃避债务到公安提请虚假诉讼怎么办?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执行局执行时发现判决书是诈骗(虚假诉讼)得来时,会怎么操作?
  2. 虚假的债权转让怎么查?
  3. 债务人逃避债务到公安提请虚假诉讼怎么办?
  4. 被虚假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近两年了,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普通的邻里纠纷事件,发现对方虚假诉讼,并且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该如何处理?
  6. 虚假诉讼怎么告省钱又办的快?
  7. 虚假诉讼被执行的钱怎么追回

执行局执行时发现判决书是诈骗(虚假诉讼)得来时,会怎么操作?

审判和执行是分开的,审判法官是开药的,执行局是抓药的,判决书就是药方,执行局只是依据药方抓药依据判决执行,判决有问题那是审判的事情,执行局无权过问,也不应该过问。

虚假的债权转让怎么查?

虚假的债权转让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查:一是从债权关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入手,有的债权转让协议貌似真实、合法,但债权根本不成立。连债权都不成立,又如何确认债权转协议真实合法呢?二是从受让人取得债权的依据,是什么法律关系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依据何在?否则,就是虚假的债权转让。三是,审查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有无利益关系,比如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结合债权形成的证据进行给合评估。以便查出虚假的债权转让珠丝马迹。

债务人逃避债务到公安提请虚假诉讼怎么办?

在这种情形下,要明确债权债务是否客观存在,若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的,则可能会涉嫌虚假诉讼罪,债务人是可以去公安报案的。若债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则涉嫌诈骗罪,债权人也可以去公安报案。

被虚假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近两年了,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病相连,终审了,现已进入执行,提交了当事人执行异议,但没申请再审,状不好告,盼申请执行人回头是岸,得饶人处且饶人,举头三尺有神明,凡是相信会有因果!

普通的邻里纠纷事件,发现对方虚假诉讼,并且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该如何处理?

上诉张兵因房屋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审核双方争议的①通道大门是张兵封闭的安装的?还是开发商交付时就安装的大门?②该通道是否是共有共用公摊面积部位、③前排业主房屋南面后墙是否有门④前排业主南面外墙上靠通道处是否安装电表电箱的事实,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将涉嫌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四、为了查清事实,请求法院向发放房产证的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南京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以及设计该建筑房屋图纸的南京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建筑设计院专业相关机构单位发调查令,委托派专业人员出庭提供证据当庭释疑。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张兵(2018)苏0106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主体错误,黄某联合3号业主黄某某(黄某大伯)、8号业主尚女女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采取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原审判决认定通道上大门是后排房屋业主张兵、王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通道大门就是他们共同安装的,且其安装亦未经得一层其他业主同意,该通道是共有共用部位公摊面积,裁决要求后排业主拆除大门。是在颠倒黑白,明显大错特错。

①判决书中没有任何证据注明该通道在交付前是没有大门的,请问房子还没有卖掉或分配前,开发商向哪位业主征求同意?②难道法官你家楼下安装的单元楼梯通道大门是经过你们整栋楼业主同意后才安装的吗?开发商是否要先征得你住的小区全体业主同意之后才安装楼梯大门和小区大门?(当然你家要是住的是独门独院别墅就另当别论了)③再请问朱玉梅法官你从哪个证据断定是张兵封闭安装的通道大门?仅仅凭黄某,黄某,尚女女书面证词吗?那么为何不在判决书上直接明确主体被告呢?

3、一审认定后排业主应一楼公共通道的畅通,因通道大门阻碍了其他业主对该公共区域的利用?①请问朱法官,你住的楼房是否有其他隔壁单元?②看看你家的分层分户平面图,住的单元楼梯通道是否是同一层甚至整栋楼房的共用共有公共通道公摊面积。③你家单元楼梯通道大门的封闭是否影响了其他单元业主或本小区业主的通行和利用?按照如此推断判决,那么全国楼房住宅单元楼梯大门以及小区大门的都是违法的?都是违反了《物权法》三十七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八十四条?

张兵代理人朱木木在2018年8月6日第一次审理时已经用一个大家都懂及其通俗易懂的比方,住在1单元业主起诉2单元以楼梯通道共有共用公摊面积为理由起诉2单元的业主,有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

4、一审判决认为建设单位无权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的。那么黄某应当起诉建设单位。

5、黄某(01C幢2号业主)和证人黄某某(01C幢3号业主)以及证人尚女女(01C幢8号业主)起诉书及书面证据陈述中称,是2010年10月某某园01C幢13室、14室、11室业主张兵迁来后,为了扩大出租面积,把众业主共有的公共通道入口封闭,并在入口处安装开饭店的玻璃大门,某大药房承租之后又加了一道卷帘门。该通道在张兵拿房之前该通道是无门的,并且他们前排业主门面房靠着通道的南面后墙是有门,在入口内西面墙体上安装的底层全体业主电表电箱,在南面墙上都装有电表电箱,地下管道。并提交了他们的房产证。

6、但真实的情况是张兵在没拿到房多年之前,某某园01C幢3号业主黄某某(黄某大伯)和8号业主尚女女和其他业主私自破墙开门纷纷占领后面房屋出租后,被某物业管理公司强行封闭他们后墙开的门,不许他们开门,当时周围邻居很多人都知道此事。

黄某因其大伯黄某某3号的房屋已经占领其2号后面房屋出租,所以没有开门。黄某利用在执行(2014)鼓民初字第3710号案件法官故意执行不到位,并在执行过中破墙又重新开的门。黄某、尚女女、黄某某以私自破墙开的门作为此案证物证据,想以此造成既定事实。

7、在(2014)鼓民初字第3710号庭审时法官亲自询问某某园01C幢业主黄某母亲李花花其房屋后面墙体是否有门,黄某母亲李花花亲口承认他家南面后墙上是没有门。

8、张兵当庭提交了从鼓楼法院档案馆调取(2009)鼓民一初字第01621号案件书面档案,证明钥匙是齐海法官亲自交给张兵的。以及提交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某某园01C幢门面房改造方案设计图。调取的档案原件和复印件当庭给一审法官和当天出庭的所有人当庭查验,黄某某和尚女女家属也查验过。该大门钥匙现依旧在张兵处。该两份证据十分清晰的表述了该通道大门安装和张兵无关,建筑设计图上前排门面房南面后墙是实心双线无虚线表明是墙无门。

9、王民民当庭表述了在2002年左右当时买乐瑰园01C幢15室时,该通道大门钥匙是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交付给他的,他再转交付给租客。

10、第三人某某大药房称:其承租房屋时一楼公共通道出入口已存在玻璃门和卷帘门了,不是他们安装的。

请问到底是黄某黄某某尚女女在说谎作伪证伪造证据?还是张兵、王民民,某大药房在说谎作伪证伪造证据?

①该通道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私安装的,应当起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②建筑设计图纸上设计就有大门的,那么应该起诉建筑设计院和批准该建筑设计图纸通过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盖房子的建筑公司。

9、如果大门是设计合理合法安装的,黄某等人已涉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虚假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五条并构成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第二十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黄某、黄某、尚女女等人的刑事责任。

10、一审法官以(2015)鼓民初字第461号判决书为理由,以该通道是共有共用已经分摊至该幢房屋一层全体产权人部位内为理由,拆除该大门。因鼓楼法院执行该案的池仲汪法官要求以张兵不上诉此案,才同意帮他执行前面的(2014)鼓民初字第3710号案件。张兵无奈只能被迫同意,并当庭播放该证据录音,并事后补充提交池法官一系列的违法乱纪刻录光盘证据。在(2009)鼓民初字第01621号案件中审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总经理明确表述:为了让后排的使用人能妥善地使用此房,当时房屋还留了通道,给张兵用房屋的时候,还按业主要求让出一个通道。说明如果业主张兵不要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让出通道,就没有该通道。并且张兵曾在某园01C栋看房时现场问过倪总:这个是不是公共通道?”倪总是这样回答的:你看看两边1号和8号房子有通道吗?旁边AB两栋房子啊有通道?如果是公共通道我们能把通道卖掉吗?如果这后面是一家买下了的话,就是一个整体,为了给你房子让出这么大的一个通道,我们公司吃了大亏了。”

倪总的无论在法庭上,还是庭后表述和(2009)鼓民一初字第01621号判决书内容一致,却和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出示的证据两者相互矛盾,且根据实际图纸整体面积分摊比例严重不符。难道前面案件判决是错的,后面的法官认为前面案子判错了就继续按错的判,不需要纠正?违背了司法独立、独立判案的精神。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上诉人张兵请求法院向南京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南京市第二建筑设计院等相关单位下达调查令,让专业的公司委派专业的工作人员当庭作证答辩释疑还原真相。

12、被上诉人黄某继父2015年期间曾在原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二板桥法院走廊中对上诉人张兵说:我家在南京鼓楼法院有人有关系,我侄子是黑社会,我黑白两道都能拍平,和我打官司?我想让鼓楼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判,就是你赢了案子这辈子也不要想得到执行。”此话不止说了一次。是否正因如此,所以(2014)鼓民初字第3710号至今只执行了部分就算执行完毕?

黄某因违章建筑部分被拆除,为了打击报复张兵,不止一次恶意起诉张兵,也不止一次故意漏掉相关其他被告,造成多次开庭无法正常审理,朱玉梅法官不是第一次审理黄某案件,(2014)鼓民初字第4731号案件黄某继父亲口说“朱玉梅法官无法缺少被告和被告主体是错误,让我撤诉后再起诉”。作为主审法官再次受理时,难道一点实际情况都不了解?黄某完全是在故意捏造事实浪费司法资源,玩弄法律。在黄伟等人不断的虚假起诉并对租客江苏益丰大药房不断骚扰,现在第三人江苏益丰大药房以不堪其扰要求退租。

法官本应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义的职业,一审法官在明知黄某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是为了打击报复张兵,连起诉的最基本被告主体都是错误,在无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不仅不依法调查核实,还拒绝张兵申请的调查令,并以调查内容和案情无关为理由。而该调查内容恰恰和本案息息相关,还事实真相。是法官害怕事实真相还是其他原因?显然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宗旨,其实质上是违背了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仅凭被上诉人黄某的口头和证人的虚假书面证词,在被告主体都是错情况下,一审法官作出了让人令人吃惊瞠目结舌的判决。一审法官的判决这是在放纵犯罪,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被告主体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枉猜其中的关系,但上诉人及其愤怒。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真查明事实,还原事实真相,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是公权私用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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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2018年12月18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五份

证据五分

虚假诉讼怎么告省钱又办的快?

虚假诉讼的话,最好是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案件比较特殊,毕竟已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安排经办法官审理案件。如果当事人自己以虚假诉讼为由向公安机关保安,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理的。毕竟法院是我们最为权威的司法机关,法院都没认为是虚假诉讼,公安机关怎么可能会予以认定。而法院若是认为涉嫌虚假诉讼,那必须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所以虚假诉讼的案件,最好是在诉讼中提供相应的证据,由法院审查之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被执行的钱怎么追回

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退还赃款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

如果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想要退赃的,可以由其家属代为退赃。

在具体退款时,可由家属将赃款直接交给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将赃款发还;

也可以由家属直接将赃款还给单位,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由家属将证明交给公安机关。

《刑法》

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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