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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转让方的权利义务(股权出让与股权转让)

admin3个月前702

大家好,关于股权转让中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股权出让与股权转让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国有股权转让一定要安置职工吗

如果只是转让一部分不需要进行职工安置,如果转让全部股份,就需要进行职工安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第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扩展资料:国有股权转让中职工的安置问题如果职代会对于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办法是:

1、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

2、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

3、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二、收购股权后公司经营中还需要出资吗

收购股权后,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需要再出资,要看收购的实缴股权还是未实缴股权。如果受让的是已实缴的股权,说明该部分股权已经完成充实义务,则在实际经营中不需要继续缴纳出资;如果受让的是未实缴的股权,说明该部分股权未完成充实义务,受让人受让股权,则受让了实缴的义务,在实际经营中需要继续缴纳出资;如果受让人继续增资,认购新的股权,则对于新的股权有实缴的义务,需要实际出资到位。完成实缴义务,可以通过银行转让的方式,将注册资本打入到公司账户内,并备注性质为投资款,至此完成实缴义务,且不需要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但是如果企业有向高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意愿,则建议聘请专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确保资金性质及用途。

三、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在辞职后必须转让其股份是否合法

结论:如果是公司章程上规定的,那就是合法的。 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公司法要覆盖所有的公司,而每家公司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 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理上属于人和性公司,在人和性公司里,人的联合是最重要的,法律就应该尊重股东之间根据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自身的利益出发作出的自治性约定。 根据以上原理,我们虚拟一种情况,某位股东身怀绝技,必须在公司担任某个职务,其他股东就是因为他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愿意和他一起联合成立公司。如果他辞职了,对于其他股东联合的价值就不存在了。 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之间就针对该情况在公司章程上做出了约定,股东辞职必须转让其股份,当然是有效的,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 即便没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明确规定,我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在辞职后必须转让其股份也是应该是合法的。 这就涉及更深一层次的法理分析了,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私人是最了解自己的需要的,私人之间根据自己的利益出发,做出来的约定,并未侵害到别人的利益,法律为什么要去干涉呢?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股权转让中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和股权出让与股权转让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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