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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性侵男孩(在我们国家有没有女人侵犯男人的事情这算犯罪吗)

admin3周前758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女子性侵男孩,在我们国家有没有女人侵犯男人的事情这算犯罪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2. 泸州女子深夜遭网友性侵,被路过阿姨救出, 你怎么看
  3. 8岁的女儿被14岁的男孩性侵了,家长应该怎么办
  4. 女性会有猥亵男性的情况吗如果发生了,会怎么处理
  5.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6. 12岁女孩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男孩为什么会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7. 在我们国家有没有女人侵犯男人的事情这算犯罪吗

男子坐电梯被同乘女子缠住,遂与其发生关系应该如何定性

这样的“美事”你遇到过吗?你没遇到过,我也没遇到过,但是有人遇到过。最后的结果是,遇到如此“美事”的某男,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某男,出差入住一家酒店,办完事情退房后,想起自己在房间遗留的一条内裤,便乘坐电梯返回房间去取。刚要关闭电梯门,只见一个女子醉醺醺地钻进了电梯。

女子因为喝多了,站立不稳,就要摔倒,此时,某男见状,立刻扶住了醉酒女子,女子突然将某男紧紧抱住。某男一看,该女子长得很漂亮,身材也好,于是便有了不良想法。下了电梯,就将醉酒女子扶到了自己的房间,发生关系后美滋滋地离开了酒店。

女子酒醒以后,以为是自己的男友将自己送了回来,于是,打电话问男友现在在哪里?不料,该女子的男友说他并不在酒店,也没有遇见过她,既没有将她扶进房间,更没有与其发生关系。于是女子的男友赶紧来到酒店,两个人越说越觉得不对劲,于是便打电话报案。

警察来到了酒店,经过查账,找到了原房间的房客某男,某男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到了派出所,某男子当场承认,确实是与报案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这是由于女子紧紧抱住了他,人又长得漂亮,身材也好,于是自己没有经受住“美色诱惑”,便产生冲动,发生了事情。某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强奸。

那么,像某男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强奸?为什么被判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呢?

在审理此案时,法官调取了电梯里的监控,经过回放,发现确实是女子主动紧紧抱住了某男,身体相互贴得也很紧。女子解释说,这是因为当时她喝醉了,本意是去酒店找自己的男友。在电梯里当某男扶她的时候,她以为是男友过来接她,所以才抱得紧紧的。

在本案中,某男确实是不知道女子是认错了人,又看到女子长得漂亮,便认为是由于自己长得很帅,被女子看中,想“要”他。而某男也不在意和女子发生一夜情,某男认为,自己没有故意强奸女子的本意。

我国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解答》也对“其他手段”做了解释:“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式对妇女进行奸淫。

在这起案件中,女子醉酒并非是因为某男灌醉,但是某男却知道女子醉酒,并且还是在女子醉酒后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了关系。所以,某男不认为自己构成强奸罪。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女子自己如何认为的。女子认为,当时自己是喝醉了,把某男当做了自己的男友。如果她当时知道对方不是男友,也不可能将某男紧紧抱住。更不会同意和对方发生关系。

显然,某男的行为,违背了女子的意愿,侵犯了女子的“性自主权”,因此某男因而构成强奸罪。

不过在本案中,女子本身是自己认错了人,再加上身体接触的动作,导致了某男的犯罪动机,女子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对某男的处罚,最终对某男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天上不能掉馅饼,电梯里的投怀送抱也不一定就是艳福,把控不住,就是一个大坑。某男子掉进的这个大坑,可不算浅啊!

泸州女子深夜遭网友性侵,被路过阿姨救出, 你怎么看

追星,交网友。已成为当下少男少女“时髦”的活动了。究其原因,是因为独生子女家庭中,孩子们没有兄弟姐妹,无人交流而孤独感觉造成的。所以,家中有青少年期的孩子家长们,应该把对孩子的爱,从高价值的消费,向帮助孩子脱离孤独感转移。那个十九岁的男孩,已经能有车子开了,说明家长也许用物质,来替代对孩子的教育。而导致了走上犯罪的道路。幸好这个女孩子有点防范的意识,用聪明和机智逃过了一劫。但愿,从这次受害中,别再把虚拟的网友,当现实生活中可相信的朋友来对待了。那位见义勇为的阿姨,真的令人敬佩!她也是从少女过来的,深知少女单纯容易上当受骗,义不容辞的出手相救。同时及时报警,把犯罪嫌疑人及时捉拿归案。在当今人与人之间,缺乏诚信的社会风气下,这位阿姨的行为,是值得我们每一位学习的榜样。

8岁的女儿被14岁的男孩性侵了,家长应该怎么办

建议带孩子看心理医生,及时治疗心理创伤。

在心理学上,遵循一个原则:人若不面对现实,就会产生种种心理问题。

被性侵是一个不可逆事实,孩子的身心受创。但心理创伤不同于身体创伤,靠仪器、检测就可以有明显的判断,心理创伤需要进行溯源,需要让孩子面对这个事实。

有一种状况,是家长经常会忽略的:8岁的孩子还不懂事,只要以后不提就好了。

但你不是孩子本人,不知道孩子的心理到底是如何想的,以及在往后,当孩子成年后,有这方面的意识的时候再来爆发,那问题就会更难解决。

不面对现实,就会把心理内容通过其他方式投射出来,这种投射的不可控性很高。

家长没有专业的心理知识,最好的方式就是求助心理医院。

女性会有猥亵男性的情况吗如果发生了,会怎么处理

女性肯定有猥亵男性的情况,这种事情曾经发生在我身上,下面我来讲讲我的一次亲身经历。

事情发生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我才十六岁,初三刚毕业。那一年暑假,一天晚上邻村放露天电影,我闲着没事就过去看电影。放的什么电影我也记不住了,反正人很多。因为天气比较热,我就站在后面看。我聚精会神地看着电影,不知道什么时候来了几个姑娘也站在我旁边看电影。我看了一眼,好像是邻村的,但又认不太清楚。我继续看电影,不知什么时候,一个手里拿着蒲扇,穿着白色上衣的姑娘离我越来越近,她的胳膊就挨着我的胳膊。因为看电影的人比较多,我也没有往其他方面想。过了一会,她轻轻摇起她的蒲扇,时不时蒲扇轻轻碰到我的头。我有点害羞,也不好意思说她,就稍微挪开了一点。因为人比较多,想挪远也挪不了。好像没有什么用,她还是紧紧挨着我。

也不知又过了多长时间,我感觉一只柔软的手在轻轻抚摸我裸露的胳膊。我回头看了一下,还是刚才那位姑娘。我这一看不当紧,发现她居然很漂亮,大概有十七八岁。我才十六岁,平时跟女孩子说话脸都会红,那天晚上不知哪来的勇气,居然也伸出我的手抓住她的手,轻轻抚摸起来,一边居然还假装看电影。我抚摸了一会她的手,又抚摸她的胳膊。她也时不时看看我,四目相对,火辣辣的,有一种触电的感觉。她的蒲扇也不摇了,挡在了我俩的前面。……

也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俩的手都停止了动作。我慢慢冷静下来,想想有一点害怕,后来我就偷偷的离开了。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该事件没能说清楚事实经过,男子性侵成功后,被店内员工抓获,然后直接翻墙逃跑摔成重伤。最后,员工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原因居然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应该是加害人采用了捆绑、威胁等强制手段限制或禁止受害人离开某个地方,并持续达到一定时间的行为。从案例描述中,男子直接跳墙跑掉了,不存在非法拘禁的事实。

男子进入足疗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与女保洁员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犯罪。成立犯罪既遂,应该以强奸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保洁员应该及时报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男子强奸得逞后又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劫取了女保洁员的钱财,虽然只有300元,但是已经构成抢劫罪既遂,应该以强奸罪合并数罪并罚比较合理。因为强奸罪与抢劫犯罪属于两个不同的犯意,男子分别采用了不同方法实施并得逞。

男子被员工抓住后,临时控制在某个地点,只要及时报警,没有故意将男子持续关押24个小时以上,就不应该以非法拘禁拘留那几个员工。因为员工当时主观没有恶意和犯罪意愿,更不可能以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

感觉员工有正当防卫的可能。但是员工的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行为进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男子)已经结束强奸犯罪和抢劫犯罪,犯罪行为已经终了,员工再对其采取强制或反制措施,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结束时发现男子,应该抓住男子后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就可以了。此时,不能再对违法男子采取关押或者殴打、侮辱等攻击。如果因为员工违法行为造成男子伤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跳窗摔成重伤需要由公安机关委托作因果关系鉴定,确实因为员工事后强迫男子跳窗摔成重伤,员工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员工的出发点及攻击男子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男子摔成重伤不能免除强奸、抢劫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待其伤情治疗稳定后仍要接受法律审判。员工的行为应该根据当时事实情节认定是否侵权或犯罪,假如制止行为发生在男子犯罪进行中,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男子有可能处以十年左右有期徒刑,员工的行为一旦超越正当防卫条件,有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可以考虑缓刑处理。男子的重伤相关损失需要根据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决定是否由员工赔偿。

12岁女孩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男孩为什么会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有好多网友可能会很疑惑虽然女生很小才12岁,但是两个人是恋爱关系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但是没有违背妇女意识,为什么男孩还会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呢?不妨我们先来看看法条,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强奸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条后面特别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到本案女生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男生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但是还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明知)”,是否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不明知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批复》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显著轻微可能是未怀孕、未造成心理创伤等具体还要看案情。

从案情的描述来看男方很可能是知道女方真实年龄的,故19岁男子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后怀孕被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妥之处,有的时候学点法律并无坏处,这个男孩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有可能影响了一个女孩的一生!

在我们国家有没有女人侵犯男人的事情这算犯罪吗

可以肯定的说,我们国家有女人侵犯男人的事情。

因为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我来说一个真实案例。

那是发生在我们县一个乡镇小学的事情。

那个乡镇小学有几个戴帽初中班。

当事人是个教初中的女教师。

受害者是初一的好几个学习比较好的男学生。

那时候是九十年代初,相对来说比较保守。

那个女老师可能是某种不良书籍看多了,心理开始有点变态。

喜欢童男。

客观来说,这个女老师教书还是很有水平的,同学都喜欢她的课。

她利用给学生单独讲题的机会诱惑男学生。

读初中的男孩子一般都只有十三四岁,哪里受得了成熟女性的诱惑?

一来二去就被女老师得手了,而偏偏女老师不知道哪根筋不对?

居然乐此不疲,胆子越来越大。

后来发展到侵犯了七八个男学生。

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这种事情又恰恰是老百姓茶余饭后最喜欢八卦的事情。

后来有人就报了警,公安局和文教局一起联合调查。

最后调查结果属实,受害者又是未成年人。

因为在以前刑法规定QJ罪受害人只能是女性,而本案的受害人是男孩子,所以那时候只能用流氓罪起诉该女教师。

最后女教师被判有期徒刑8年。

当然工作肯定是丢了。

当时这个事情在我们家乡成了很大的丑闻。

多年以后都常有人提起。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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