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哪种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7-44条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解除劳动合同上没有日期,那么它生效吗还算不算解除
- 什么是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 什么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赔偿两者
-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 2021年企业不发高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哪种情况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得到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37-44条
解除劳动合同上没有日期,那么它生效吗还算不算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生效日开始计算,劳动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什么是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和不可以解除和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什么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赔偿两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生效日开始计算,劳动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2021年企业不发高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如果单位拖欠的高温津贴数额较少(如一年以内,不宜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拖欠数额较少即赋予劳动者及时解除权,将可能导致劳动者不诚信履行劳动合同。
二、如果单位拖欠的高温津贴数额较多(如一年以上的高温津贴),因单位在较长时间内故意不予发放或拖延发放,表明其主观恶意较大。此时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并要求经济补偿。
哪种情况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得到补偿
你好,我从事劳动争议工作十余年,遇到过很多员工申请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在很多朋友都知道被迫离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如果实际去操作,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可能很多朋友都说不上来。
说到被迫离职,很多人肯定会告诉《劳动合同法》上哪几条,不过仅仅说这些,非常空洞,也没办法知道实际操作中的套路和要注意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这里就不再直接搬法律条款了,而是围绕劳动合同中的情形,来说说哪些情况属于被迫离职的情形,实际操作应该如何做?
一、最常见的就是调岗岗位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
1、调岗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和流程,才是合法调岗:
(1)原则上工资不变;(2)提前进行张贴通知公示或告知员工;(3)调岗不能有侮辱性、惩罚性(比如动不动就让员工去扫厕所就具有惩罚性质);(4)公司调岗的证据理由必须充分。
2、这些情况属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1)岗位还在,不让员工到岗工作;(2)不让员工正常打卡上班;(3)带有惩罚性、侮辱性的调岗。
二、公司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部分人会把克扣工资与降薪弄混。克扣工资是你的工资是3000元,公司这个月无故扣500元,但下个月还是按3000元的工资算;而降薪,是工资由3000降低到2500元,并且以后都是这样。(by头条号打听生活)降薪需要在发生后一个月提出异议,否则视为默认。但无故克扣工资,公司一定违法。
三、变更工作地点。一、合法搬迁,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本区(街道、乡镇)内搬迁,不影响上下班的;(2)市内搬迁,但能合理解决员工的吃、住、行的问题;(3)公司提前张贴公示告知了员工。
二、跨市、跨省,是必须要经过员工同意的,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些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XX市或者XX省,这种是无效的(by头条号打听生活),真到搬迁的时候,还得看实际情形来确定。
四、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个不用多说就知道了,自己查询下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就能知道公司是否有缴纳社保。
针对以上四点,要搜集哪些证据?一、调岗:公司的调岗通知书、劳动合同、能证明岗位的其他证据。
二、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工资条、工资银行转账流水等,不要相信公司口头的说法,一定要有相应的事实。
三、变更工作地点:公司的搬迁通知,如果公司没发通知,在搬迁前也基本都能知道。
四、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合同、社保系统查询的清单。如果没缴纳,那么社保清单里就是空的。
如何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对应的有效证据要准备好,口头的不算,要形成书面的或产生事实的,且有公司痕迹的证据,不能是简单的打印表格。
二、向公司发通知函,《关于XXX因为XX公司XXXXXXXX而申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函》,快递单上要写清楚内部文件的全部名称,在封口后拍照留证,等公司收到后,保留好快递的寄送记录。
三、带上劳动合同、对应的证据、快递的函的证据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正常走流程。
最关键的一点,申请被迫离职,要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否则劳动关系被解除里,还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得不偿失!一定要多查资料多咨询。
总而言之,在这一块不要太冲动,一定要沉稳,确保万无一失再去进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劳动合同法第37-44条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即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好了,关于哪种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第37-44条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