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发生车祸致人死亡为什么要判刑的问题,以及和为什么开车撞死人才判有期徒刑3年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女子车祸身亡,丈夫获赔百万巨款,她的娘家有权利讨要么?
- “13死1失联”河北一司机强行过河酿造悲剧,他会被判死刑吗?
-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责,对方家属不出具谅解书,法院会怎么判?
-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 车祸受害一方家属没钱治疗导致死亡,死亡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 酒驾车祸导致他人死亡的到底会不会被判死刑?
- 为什么开车撞死人才判有期徒刑3年
女子车祸身亡,丈夫获赔百万巨款,她的娘家有权利讨要么?
再次强调。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属于遗产。
法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必须按照继承法分配。
死亡赔偿金本来也不是遗产,虽然一般会依据遗产继承分配方式分割。但是跟丈夫配偶没有大多关系。丈夫作为死者当事人配偶,那是死亡前的关系。死亡后得到的赔偿金,夫妻关系已经结束,并没用顺序第一继承人的配偶关系。
婚姻关系法已经明确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两种可能。
(一)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就是我们俗话说的离婚。
(二)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失去联系由司法部门宣告死亡。
死者当事人女方已经死亡,从死亡那一刻开始,双方夫妻关系就此结束。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如孩子抚养义务,老人赡养责任的经济和精神赔偿。跟有没有配偶,婚姻状况与否,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并不影响赔偿金计算方式。从一方死亡之时死,夫妻关系已经结束,配偶关系也不存在,连亲属都算不上,你觉得如何按照遗产继承法继承配偶的赔偿金。
配偶对死亡赔偿金并没有所有权。
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是当事人子女和父母,作为女方父母完全可以依法获取自己法律范围内的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另外婚姻法已经对夫妻财产做了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网友回复,个人身边发生的案例:
这种案例随便百度都可以搜索到。
我说的配偶没有死亡赔偿金所有权,并不是说就代表配偶一方意外死亡,配偶一毛钱都分不到,而是法律没用明文规定死亡赔偿金哪个部分归配偶,而父母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有权份额。
目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必要的交通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近亲属精神损失费+人生伤害费(这个部分属于共同部分,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权归谁所有)
以下我来做单独解释:
丧葬费:当地处理丧事所需要费用(各地民政部门具体数额不等)
子女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抚养18岁成人所需要费用(各地生活标准不同)
老人赡养费:死亡当事人父母的养老费用(各地生活标准不同)
人生伤害费:(这个就更复杂,好像现在取消农村户口的最低标准,前几年农村户口法律规定压根就值几万块钱????)现在根据死者当事人户籍,户口性质,工作性质,一般按照当地上一年平均收入做参考标准:比如死者当事人是属于内地农村户口,平均收入很低,但是当事人却常年在一线大城市工作和居住,毕竟这个平均收入标准大小城市差距非常大。可以向法院提出依据当事人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城市标准补偿。因为差距不是一般的大。
最高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比如当事人60岁以下,统一按照20年计算,61岁就按照19年,62岁就按照18年,以此类推,无论年纪多大最低下线为5年。即使死亡当事人90岁,也要赔付5年的人生伤害费。
最后老铁们,感谢你们回复,不懂自己可以百度,也可以留言,对于我给你们的不理解:翻阅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不是我定的,不要带节奏,感谢??
你们都假如我老婆死,我儿子死,这样带节奏好么?????
“13死1失联”河北一司机强行过河酿造悲剧,他会被判死刑吗?
致“13死1失联”的河北通勤司机强行过河酿成悲剧,应该是肇事司机主观原因导致的这一重大亡人事故。至于该司机会不会判死刑,我们需要尊重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肯定会给逝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据最新消息,河北平山县通报:通勤车涉水倾覆事故致使13人死亡,1人失联,肇事司机已被依法控制。该通勤车是敬业集团保障工人的免费福利。事发前几日,滹沱河曾出现小幅涨水。10月11日,通勤班车所坠河为滹沱河,滹沱河属于子牙河水系的一个大支流。
河北当地媒体10月8日报道,10月3日8时至10月7日8时,河北省出现一次大范围的降雨过程,全省平均降水量54毫米。通勤车坠河所处的平山县气象台10月4日、5日、6日连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7日解除暴雨预警信号。从当时雨情来看,大概率会发生洪涝灾害天气。
事发时,敬业集团通勤车从住地前往厂区。经过事发路段时,交警曾拦截事发车辆,当时有3辆车想从王母桥上通过,之后其他2辆车绕道而行,而事发车辆坚持强行通行。从这点可以判断,该司机主观上没有充分考虑到河流涨水的情况,没有充分估计到漫水桥的路况。平时一旦发生洪水,非专业人士都很难确定流量有大、水流有多急、有没有暗流漩涡。因此,因肇事司机平时教育管理工作做得不扎实,个人作风不实,仗着自己驾驶技术过硬、胆大以及侥幸心理,从而酿成悲剧。
斯人已逝,生者珍惜!悲剧已经发生,现在最关键的是搜救失联人员。同时加强司机安全行车的教育和管理刻不容缓。特别是遇到涉水涉险路段时,需要听从现场管控,需要以乘客生命安全为第一责任。生命只有一次,来不得半点疏忽麻痹大意,更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责,对方家属不出具谅解书,法院会怎么判?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在负全责的情况下,没有以下情况一般判三年以下徒刑。
没有逃逸,有驾驶资质,没有酒驾毒驾,没有故意形为。那么交道肇事罪属过失杀人。
在此基础上,肇事者不仅要负刑责而且还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交警(或法院)按交法赔偿规定计算出赔偿金额。由保险先行赔付。保险不足,由肇事者赔付。
下面就要注意重点:
法院在判决时,按交法规定判决。这里面有一个量刑标准可以参考。即:如果死者家属谅解肇事者,法院可根据情节减刑轻判。也就是说可判缓刑,缓刑是可以不必坐牢的。如果没有减轻责任,那么要判三年以下实刑。也就是说必须进去坐牢。
那如何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呢?死者家属会与肇事者协商,出具谅解书。法院根据此谅解书情节判缓或少判。
这个谅解书是要付出代价的。肇事者实际上是用钱买谅解书。价钱谈不拢,对方不出具谅解书,法院没有减刑依据,那么只有判实刑了。
而本题就清楚了。对方不肯出具谅解书。要么你们价格沒谈拢,要么对方不在乎金钱,那么你肯定会判实刑的。
曾经一货车出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80万后,死者家属要求赔偿20万才出具谅解书。但该肇事者实在拿不出,只肯出5万。协商不成。肇事者最后衡量再三,宁愿坐牢。最后没赔,判一年零六个月实刑。
这个谅解书是要肇事者出钱的。保险也不赔。不出钱较少。而肇事者考虑情况后决定是否坐牢。
其实也有人没要赔偿就出具谅解书,这个极少。
所以,想对方原谅,必须另外出钱。不出钱一般要判实刑。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开车把人碰了当时没死,七天后在医院死亡,我算是交通肇事罪吗?
看到这一问题,让我想起了唐山“教科书式耍赖”肇事司机黄某芬!
开车把人撞伤了,没有当场死亡,七天后在医院死亡,算不算交通肇事罪?
首先,致死致伤的结果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之一,另一个条件是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级,事故双方是对等的关系,比如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另一方无责任,或者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则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结果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肇事者在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倘若肇事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责或无责,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到本问题,假设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肇事者又是全责或主责,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开始只是受伤,7天后才在医院死亡,这种非当场致死的是否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其实,交通事故后是当场死亡还是10年后死亡,都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关键。
对于事后死亡的,法医可以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也就是尸检,如果认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比如事故造成器官严重损伤,虽经抢救,人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后期进一步恶化,无论是7天后死亡还是3年后死亡,死亡原因都是交通事故诱发的,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里说一个案例:2015年,唐山赵香斌被撞成植物人,因为当时并没有死亡,因此肇事司机黄某芬并未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法院只是判赔了80余万元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肇事司机黄某芬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年后,时间来到2017年,赵香斌死亡,其儿子赵勇请法医进行了两次尸检,结果都显示死因是“因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也就是说赵香斌的死因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拿到鉴定结果后,儿子赵勇随即着手追究黄某芬的刑事责任,最终,黄某芬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8个月。而这一交通肇事罪的追究,距离车祸发生已经过去两年时间了,由此可见,事故后多久死亡并不是影响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因素,死亡原因是否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才是关键所在。
当然,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诱因并非100%,死因可能有自身基础疾病的叠加,对于此种情况,一般交通事故诱因参与度在50%以上,同时肇事者承担全责或者主责的前提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倘若参与度不足50%,那么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样的道理,假设经尸检,死因是伤者不遵医嘱、放弃治疗、家属照顾不力等异常因素所导致的,那么肇事者也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这种没有当场死亡的,司法实践中,只要肇事者做出了积极赔偿,那么即便交通事故诱因在50%以上,一般也可以从轻,极大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相反,肇事者以没有致死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就像上文说到的黄某芬,以各种理由拒赔,那么从轻的机会就很小了,一旦尸检结构显示死因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因果关系,那么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且大概率是实刑。
写在最后:综上,对于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承担全责或主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先决条件,至于何时死亡,并不能影响肇事罪的认定,无论是事故中当场死亡还是2年后、10年后死亡,只要死因与交通事故存在50%以上的关系,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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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一方家属没钱治疗导致死亡,死亡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对肇事者不先垫付医疗费不管是谁定的我强烈反对!本身是受害者还要自己掏钱看病就是不人性化。
报不报销是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事,拿伤者搓球与情与理也说不出!
肇事者现在形成了一推六二五的架势,反正自己不掏钱我就擎着拿单子报销。无形中人的人性都在泯灭。
没钱治不了病,治不了病就会加重病情发展,发展了就咔登一系列的连锁。
就该有个硬性规定,肇事者垫付医疗费是天经地义的。报销是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之间交流!受害者不能雪上再加霜!
酒驾车祸导致他人死亡的到底会不会被判死刑?
酒驾车祸导致他人死亡,只要不故意造成他人死亡,不会判死刑,到目前为止,我国到现在还没有因酒驾致人死亡而判死刑先例。
万一酒驾致人死亡,首先要保护现场,报警110.120,同时向呈报保险公司。
积极配合警察调查,如实向警察说明情况。民事方面,因酒驾保险公司拒赔,如实向警察说明家庭经济情况,争取被害家属惊解并达成协议。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为什么开车撞死人才判有期徒刑3年
因为开车撞死人属于交通肇事。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确实比较低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发生车祸致人死亡为什么要判刑和为什么开车撞死人才判有期徒刑3年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