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轨导致离婚赔偿标准
婚外离婚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1)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因收集重婚罪证据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害、起诉费用、律师费等。
(二)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对因婚外情离婚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在实践中,由于婚外情概率上升,仍然有很多人想了解婚外情离婚的赔偿问题。
实际上,需要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1、婚外情对无辜一方精神的损害程度。可以考虑被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存在愤怒、恐惧、焦虑、抑郁、悲伤等情绪障碍;身体上的疾病是否是精神和感情上的伤害造成的;抑郁、恍惚是否影响工作生活;是否有心理疾病等等。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心方面,必要时可以委托医疗单位做出相应的判断。
2.婚外情错方的具体出轨情节。重婚的过错行为比通奸更严重,危害更大,是一种恶劣的情节。通奸相对次要。
3.婚外情错方的过错程度。比如婚外情方、第三者的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了无辜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婚姻的长短,婚姻的长短,婚后双方的感情,无辜一方对婚姻生活的贡献等等,都应该作为补偿的考虑因素。
二、离婚赔偿的程序
离婚赔偿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行政离婚,如果双方已经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双方不能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罪一方作为原告依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2.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罪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在一审时没有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三、离婚赔偿的内容
1、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错误的行为人承认错误的书面记录或口头陈述。
(2)错误一方所在居(村)委会或错误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与他人同居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
(4)医院等相关机构出具的家庭暴力诊断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伤害鉴定。
(五)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构成虐待、遗弃或者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
(6)左右邻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的照片。
(9)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等相关记录。
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询问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和人员,收集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暴后拍摄的照片、X片,医疗机构诊断受害者因长期家庭压力患抑郁症的病历;如果可能,也可以邀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2、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以往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而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修正案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在探索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及经济赔偿问题。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偏向无过错方,过错方在调解过程中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不能真正体现对过错方的制裁,给过错方法律上的漏洞,不利于过错行为的发生。但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角度明确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造成的离婚,对无辜方是有害的,也就是说,上述行为确实给无辜方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有罪方应对这种损害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无辜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受害方明确的请求权,也赋予了错误方明确的赔偿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所列四种情形所损害的客体,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制度。《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上述情况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上述四种行为:禁止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以上情况导致的离婚,直接侵害了无辜一方、家庭其他成员以及婚姻形成的特殊身份关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仅限于婚姻双方,即夫妻双方均有无过错提起的权利,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或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侧重于保护合法婚姻中夫妻的身份权,以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3、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与无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过错与无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主观不良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强调主观方面,而离婚损害赔偿也是由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但强调行为的客观性,是一种客观行为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具体行为和具体客体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过错的特殊性。所以既不能理解为导致夫妻不和的一般过错,也不能理解为第三人的过错。
而对无过错的理解不能延伸到导致离婚的所有因素,因为当一个家庭破裂时,原因是多方面的,物质和精神因素混杂在一起,很难区分夫妻双方的过错和过错的大小,往往不是单纯由单方过错造成的,也不能将一般意义上的过错等同于具体的过错,要求受害人在离婚原因上没有过错。这对受害者不公平。即使婚姻家庭中存在这样那样的过错,也不能成为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的理由。并成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免责条件,受害人难以主张赔偿,不能体现《婚姻法》保护受害人、制裁加害人的作用。只要行为人有四种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对方不执行,即没有过错,就有权向行为人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法律上对出轨离婚的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和无过错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不同。以上是找法网123律师网为你整理的《出轨离婚赔偿标准》全文。如果您对出轨导致离婚赔偿的标准法律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兆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