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门第01030110635和1637条,离婚的理由包括:
1、过错违反了夫妻的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在过错情况下违反了夫妻的义务,且该违反行为的严重性或重复性使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另一方可以申请离婚。在审查诉讼原因时,法院应考虑申请人的过错、配偶双方的教育水平和道德意识。
2.普通生活的毁灭
在诉讼中作为离婚理由的“破坏共同生活”包括:(a)连续两年事实上的分居。如果丈夫和妻子都不住在一起,而且他们两人或其中一人打算停止住在一起,这将被视为事实上的分居。在以事实分居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都有过错,法官应根据弟弟第42条的规定做出声明。失踪三年。另一方的精神能力已经改变了3年以上,由于其严重性,不可能继续生活在一起。
无权申请离婚:
根据澳门第《民法典》号法律第16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不得根据第1635条离婚:(a)他们唆使对方提出一个事实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或者他们故意制造一个有利于事实发生的情况;(b)相关事实发生后,从其自身的行为,特别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宽恕,表明不认为对方做出的事实会妨碍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