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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土地租赁能永久使用吗)

admin1周前837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土地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以及土地租赁能永久使用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土地出租合同,家庭有人不同意签合同,有效吗
  2. 铺面租赁合同不正规有效吗
  3. 法拍房拍后如何认定租约无效
  4. 土地租用没年限合法吗
  5. 土地租赁能永久使用吗
  6. 我经过村委会同意,把土地租赁给他人50年,有效吗
  7. 村民将土地出租,承租户改变土地用途,村委会有权收回该土地吗

土地出租合同,家庭有人不同意签合同,有效吗

土地出租合同,家庭有人不同意签合同,有效吗?我认为,只要是户主签的合同,就肯定有效。至于家里还有人不同意,那是家庭内部矛盾,只能由家庭内部协商,不能对抗善意的租地人。

1)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都是以户为单位的,户主就相当于承包户的法人代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的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并不是某个人某个成员,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由户主签订。

同样,土地的流转出租时,如果是户主与流转受地方签订合同的,理应认定为家庭的代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如果户主因为其他原因,委托家庭内的其他成员签订,只要有依据确认是受户主委托的,理应也具有同等效力。

2)承包家庭的土地出租如果内部有人不同意,只能通过内部商量沟通。家庭农户是一个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对外的流转出租应该只能一个声音,一个代表,不能多头代表。

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但家里有人不同意,可以由家庭内部进行协商,不能阴意改变已签订的合同。

如果协商后还有需要更改或声明的意见,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另外进行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当然了,最好是家庭内部协商好再签订合同更稳妥。

3)合同签订后,租地人可以在合同期内占有土地并经营获取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法律只认合法签订的合同,也会依据合同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家庭内部有人不同意已经签订的合同,一时又没有协商好的,不能阻止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对方,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了,告到哪里都是输的。

综上所述,如果是户主或是户主委托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出租合同,应视为合同有效。如果承包方家里有人不同意属于家庭内部意见,应在家庭内进行协商统一,不能随意毁约。

如果您还有更好的意见欢迎在下方留言发表一起交流。想了解更多农村土地问题解答,欢迎关注“桂农通”,谢谢您的阅读与支持!

铺面租赁合同不正规有效吗

铺面租赁合同不正规无效

商铺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的条件是租赁合同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商铺租赁出租人的权利

租赁合同出租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如果承租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迟付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2、要求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出租物,并可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因承租人的原因致租赁物损失、毁灭,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终止时及时收回租赁物,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对出租物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条件,按时收回租赁。

4、解除合同。出租人在监督检查承租人使用出租物时发现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出租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可以依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出租物原状。

法拍房拍后如何认定租约无效

认定法拍房租约无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租约签订时间在法拍房拍卖前,且未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让租约的情况下,租户与原房主签订的租约无效。

2.租约签订时间在法拍房拍卖后,但租户未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继续居住的情况下,租约无效。

3.租户在法拍房拍卖前已经搬离,或者在法拍房拍卖后与房屋所有权人重新签订租约的情况下,原租约无效。

操作步骤:

1.查看租约签订时间,是否在法拍房拍卖前或后。

2.查看租户是否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让或继续居住。

3.如果租户未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租约无效。

4.如果租户已经搬离或重新签订租约,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认定原租约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户已经按照租约履行了租赁合同,且租约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即使是法拍房拍卖后签订的租约也是有效的。

土地租用没年限合法吗

30年。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土地租赁能永久使用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不能永久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我经过村委会同意,把土地租赁给他人50年,有效吗

谢谢你的邀请

答:你没说清楚,把谁的土地租了岀去,我很难判断,是有效还是没有效。

如果,你是村长把集体土地租了岀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效:

(一)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了,要有村民代表鉴名的文件作证。

(二)要通过党支部会议商量,要有参加会议人员,鉴名的会议记录作证。

(三)要开村民委员会会议,要有村委会委员,鉴名的会议记录作证。

(三)村两委作岀了集体土地,岀租的决定后,要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名,然后再到镇政府,找包片干部及镇长,镇党委书记鉴名后,再加盖你村的村委会公章,才是法律有效岀租合同。

我不知道你是否经过了这些程序,如果全经过了,就是有效合同,否则,少一项也是无效合同。

但是,如果是已经确权了的农户承包土地,岀租给了别人,找村委会作第三方担保人,盖了公章,对农户来说是有效合同,如果以后发生合同纠纷,村委会主任要负法律担保责任,如:租地方不给租金,岀租农户,有权要求村委会协调要回租金,如果租地者破产等原因,不交租金,岀租农户,有权通过法院,向担保人,村委员会来赔偿租金。

我说的你应该听明白了吗?

村民将土地出租,承租户改变土地用途,村委会有权收回该土地吗

某村村民刘某在本村有一处承包地,面积约十亩,在2008年,外村村民张某想占用该处土地修建厂房生产模具,于是与刘某协商租赁其承包地,两人商议后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由张某承租刘某的十亩承包地,每年租金8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刘某交付了8000元租金,随后,张某就在刘某的承包地内修建了临时厂房100㎡,并安装了生产模具的设施准备生产;

张某占用刘某的承包地修建厂房及安装相应的模具生产设施轻微被村委会发现,认为该处土地是该村村集体所有,其土地用途仅限于种植、养殖,于是在2008年秋收后,村委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以刘某、张某违反土地使用用途为由,将该处土地收回,并将张某生产模具的厂房推平,恢复土地原状;由于张某修建厂房和生产模具的设施损毁共计约5万元,张某求刘某予以赔偿,刘某拒不赔偿,双方就损失问题协商未果,随后,张某将刘某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和张某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其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形成,双方均有过错,刘某为承租方,明知其承包的土地仅限于种植养殖,而在其与张某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并未对土地使用规范进行约定,刘某将土地租赁给原告张某进行模具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的形成刘某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而张某在土地租赁时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在租赁后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张某本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户的土地租赁费8000元,并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7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性地将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己用,并进行土地资源的配置,土地使用者不得继续使用该处土地,还要注意本条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收回将按承包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案中法院判令:刘某和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原告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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