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侦查阶段家属可以了解案情吗和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知道犯罪案情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侦查阶段家属可以了解案情吗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知道犯罪案情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进看守所了,家属可以去见面吗
- 案件没有判家属有知情权吗
- 违法嫌疑人被审查期间家属是否可以见面
- 对于刑拘案件的证据嫌疑人家属有知情权吗
- 监狱,为啥不叫家属看亲人呢
- 家属可以和检察官沟通吗
- 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知道犯罪案情吗
进看守所了,家属可以去见面吗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一旦发生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进看守所了,家属是不可以去见面的,只有等判决后才可以去见面,进看守所还没审讯判决。
案件没有判家属有知情权吗
省案件没有判,家属应该不能有知情权,主要出于对案情的保密原因。因为案情是不能随便吐露给家属,以便洩密,家属对核心案情是又能知情的,这样是为了更好的破案,这是我认为的原则,家属不能知道所有的案情,主要是从破案主方面來考虑的!请审核!
违法嫌疑人被审查期间家属是否可以见面
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请委托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如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刑后,在服刑期间,家属是可以探视的。对于刑拘案件的证据嫌疑人家属有知情权吗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里人有知情权,但是这个知情权是受到限制的,侦查阶段案件情况一般是对外保密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司法机关应当告知涉嫌的罪名、拘押的地点及法律措施。具体案件进展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了解。
监狱,为啥不叫家属看亲人呢
监狱是可以家属会见的,你的情况是不是你儿子还在看守所呢,看守所是公安局侦查阶段是不能见家属的,如果是一年多还在看守所说明你儿子的案情复杂,心里可以理解,耐心等待吧
家属可以和检察官沟通吗
可以沟通。因为家属可能具有与涉案人员有关的信息或者线索,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检察官的调查和审判工作。同时,在保障涉案人员的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家属可以向检察官提供个人诉求和建议,促进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此外,家属应该尊重检察官的工作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沟通和交流。如果出现争议和纠纷,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保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总之,在合法、公正、有效的前提下,家属可以与检察官进行交流、沟通和合作,以促进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知道犯罪案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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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肯定地说,虽然法律沒有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家属必须知道犯罪案情,但法律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家属在犯罪嫌疑人失去自由24小时必须通知家属(夫妻、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否则就是非法羁押;
同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亲属、朋友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辨护人。因此,犯罪嫌疑人家属不仅有权知道案情,还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里法律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12小时或24小时后必须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下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关于传唤、拘传询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规定的。
该条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法律。
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2013年1月1日施行),在本条中首先是增加了口头传唤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在犯罪现场及时获取相关的证据非常重要,这也是侦查人员把握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来获取的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
同时,必须要出示工作证件,才能进行口头传唤,并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其次根据实践需要,对于少数严重的犯罪,将传喚、拘传的时间延长至不得超过24小时。这也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93一196条,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3条明文规定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监护人、亲友)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辨护。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33条规定的。第32条规定的自行辨护与委托辨护、辩护人的范围;第33条规定的委托辨护的时间及辫护告知。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辨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辨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辨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辨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辨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辨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辨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辨护人。
辨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如何理解与适用本条法律。
本条法律于2012年作了重大修改。
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辨护人,并相应修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的规定。另外,注意"第一次讯问",是指立案后的第一次讯问。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辨护人。"有权随时委托辨护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被告人在牢判阶段随时有权委托辨护人。
二是增加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辨护人要求的规定。三是增加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辨护人的规定。注意,"近亲属",依据本法106条第6项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四是增加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规定。
参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一43条;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7条;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简称"刑诉解释"第39条。
管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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