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破产是否适用调解程序法的问题,以及和不适用调解的特别程序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一、一审调解是必须程序吗
1、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2、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
3、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二、经济纠纷诉前调解流程
关于这个问题,经济纠纷诉前调解流程如下:
1.申请调解: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受理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将安排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3.调解过程:调解员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签署协议: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需签署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
5.履行协议: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协议,如有一方不履行,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6.结案:当双方完成协议履行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结案。
总之,经济纠纷诉前调解是一种快速、廉价、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不仅可以避免诉讼的繁琐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还可以保持双方的关系,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哪些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四、人民调解协议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后还能起诉吗
1、人民调解协议经过法院司法确认后不能起诉了,也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五、休庭调解怎么调解
1、调解的开始:《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2、调解的进行: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3、调解结束: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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