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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样的(有哪些判断标准)

admin3个月前491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法定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样的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中的「善意相对人」是如何定义的,有哪些判断标准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没有当事人委托书律师能代理案件吗
  2. 法律中的「善意相对人」是如何定义的,有哪些判断标准
  3. 法定代表人签章是什么意思

没有当事人委托书律师能代理案件吗

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已有同行讲的很清楚了。

我说一下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当事人。按照民法典的划分,当事人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也就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律师代理自然人的案件,如果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这名自然人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他任何人代签的,都有可能导致律师的代理行为无效。

如果自然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授权委托书当中的委托人仍然是这名自然人,但要写上法定代理人的名字,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理人签名。

法人,是指法律认为其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律认可它是一个“人”。

如果法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至少大多数法院会要求加盖法人公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只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法人的公章,法院是不认可的。

也就是说,法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必须以法人的名义,不能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律师来说,万一这个法定代表人已经被公司免掉了呢,律师不仅白忙活了,还会有执业风险。

律师代理非法人机构的案件,也需要由非法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律师并盖章,由非法人机构的负责人签名。

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位可以百度。

法律中的「善意相对人」是如何定义的,有哪些判断标准

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法律中的善意相对人是如何定义的,有哪些判断标准?

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善意相对人的直接定义,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好几种善意人。比如有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让人、善意占有人等。

关于善意相对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5条规定: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5条规定:

营利法人的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做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4条规定: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确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权限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存货率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制定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确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对人的定义是什么?

通过归纳出关于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善意相对人一般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存在。善意相对人一般是合同的相对方,与合同具有紧密联系的人。

善意相对人在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中,对合同相对方主体相关的情况并不知道(比如并不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方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等)

善意相对人有哪些判断标准?

个人认为善意相对人的判断标准应当为:一个理性成年人应该拥有的认知,应当以社会中一般理性人的认知为准。只要善意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不应对善意,相对人的标准有太过严苛的要求。

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个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法定代表人签章是什么意思

签章就是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

法人单位的签章:一般公文只是在公文末尾的单位名称上加盖法人章(公章);部分涉及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公文,除有单位名称和公章外,还要法定代表人手写的签名并加盖私人印章。

自然人的签章,在文档的姓名栏手写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私人印章。

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资源来自于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好了,关于法定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样的和法律中的「善意相对人」是如何定义的,有哪些判断标准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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