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合同到期的补偿金要交税吗的问题,以及和工作十五年合同到期不再与单位续签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补偿吗
- 澳门劳工法补偿标准
- 承租土地合同到期被征收后,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给了补偿金又续签合同算不算连续工龄
- 临时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要给其经济补偿吗
- 劳动合同写每年发放一次经济补偿金(已发),合同到期解除,不再发经济补偿金,合理吗
- 工作十五年合同到期不再与单位续签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补偿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也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主要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患病或工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等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这三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一是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额规定解除劳动合的;四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五是用人单位破产或是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标准为在单位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半年以下发给半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三,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如果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双方没有意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谈不上经济补偿或是赔偿的问题。但是如果双方有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故意维持或是提高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导致劳动者按照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澳门劳工法补偿标准
关于澳门劳工法工伤赔偿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标准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承租土地合同到期被征收后,承租人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首先,要想一想,承租合同已到期,土地与承租人还有啥关系,既无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无承租权,与一个合同到期的承租人还有何干。其次,土地被征收的,其补偿只与承包人和所在的集体组织相关,补偿的对象与承租人没有一点关系。第三,若承租期内的土地被征收的,其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虽是直接补偿给土地承包户,但应根据土地承租的实际和承租合同的约定,支付给承租方相应的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这是作为三农工作者的笔者,同时也是农村征地拆迁工作队员的一员,结合本地政策和具体实际给出的答案。
一、承租合同已到期,双方的土地租赁关系已自然结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其实质是土地的租赁关系,其最长租赁期限为20年,当然租赁双方也可在这个年限内进行约定,但合同到期,合同期满,双方的土地租赁关系就自然结束,承租方对该土地就没有了任何关系,出租方也可以另行出租。
既然合同已到期,双方租赁关系已不复存在,从法律上来说,出租的土地征收与承租人就没有关系了,当然承租人就不可能获得补偿。
二、土地被征收收的,其补偿只与承包人和所在的集体组织相关。
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问题,只是土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户,土地征收的所有补偿结算和资金划拨也是针对土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户而言,即使是没到期的承租人所种植的农作物补偿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补偿,也是先行划拨到承包经营户,再由承包经营户按土地流转协议的约定支付给承租人。
而对于合同已到期的,若是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后有权处置其投资修建的农业设施等,那么在土地征收的补偿中涉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对应部分,承租人仍可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给了补偿金又续签合同算不算连续工龄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给了经济补偿,后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以后的经济补偿年限,就得从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临时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要给其经济补偿吗
谢谢邀请!
这问题涉及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一般原则问题,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改订的,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从其权利性质及特点来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仅仅涉及私的权益,即仅仅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问题;另一种权利类型本身又兼具义务的属性,带有强烈的社会法色彩,典型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理论上,仅仅涉及私的利益的法定权利,应允许当事人自由改订,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同时对这种自由改订往往设置了范围,以防止劳资双方实际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导致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失衡。这种限制绝大多数也构成劳动法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典型如最低工资的限制。兼具权利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协议改订并不能产生双方期望的法律效果,应视为无效。如当事人并不能因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免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具体到法律适用,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存在三种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提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系双方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并未据此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也没有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特定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进而认为经济补偿金只能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而不能提前支付,则既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也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价值取向相违背,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实践中,劳动者容易混淆上述两种法定权利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对权利条款的效力产生错误认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防止和避免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及时主动向工会组织咨询了解劳动合同中权利条款的性质,以明确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欢迎留言讨论!
劳动合同写每年发放一次经济补偿金(已发),合同到期解除,不再发经济补偿金,合理吗
谢谢邀请!
这问题涉及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一般原则问题,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改订的,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从其权利性质及特点来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仅仅涉及私的权益,即仅仅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问题;另一种权利类型本身又兼具义务的属性,带有强烈的社会法色彩,典型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理论上,仅仅涉及私的利益的法定权利,应允许当事人自由改订,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同时对这种自由改订往往设置了范围,以防止劳资双方实际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导致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失衡。这种限制绝大多数也构成劳动法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典型如最低工资的限制。兼具权利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协议改订并不能产生双方期望的法律效果,应视为无效。如当事人并不能因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免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具体到法律适用,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存在三种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提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系双方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并未据此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也没有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特定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进而认为经济补偿金只能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而不能提前支付,则既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也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价值取向相违背,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实践中,劳动者容易混淆上述两种法定权利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对权利条款的效力产生错误认识,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防止和避免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及时主动向工会组织咨询了解劳动合同中权利条款的性质,以明确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欢迎留言讨论!
工作十五年合同到期不再与单位续签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谢邀。
有关这个问题,分析认为,这要看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谁提出不再续签了?如是公司提出不再与你续签的话,实质也就是辞退你,那么公司就得按劳动法之规定补偿你,按你在该公司工作年数,即满一年按每年月工资平均数补偿给你,你满十五年服务期,公司就应按十五个月的工资(15年平均数)经济补偿给你。
按题意中分析,看是合同年份到期,而是你主动提出与公司不再续签合同,但公司恰恰是愿意跟你再续签的,换言之,那是你主动辞职,那无论是你在公司干了多少年,按劳动法规定只有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应认真酌作考虑。以上情形,你也可咨询劳动法执行部门,如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仅供参考。
OK,关于合同到期的补偿金要交税吗和工作十五年合同到期不再与单位续签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