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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对吗(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吗为什么)

admin1周前1055

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多有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确定遗嘱效力的最基本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得撤销或变更自写、代理书写、记录和口头遗嘱。《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遗嘱人有数份遗嘱,其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发生冲突。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里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同时确立了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的优先性。

以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思表示为准,不得有异议。因为遗嘱不是合同行为,而是没有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嘱人通过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改变财产处分不受他人限制,因变更和撤销遗嘱造成的信托损害基本没有赔偿。但是,如果公证遗嘱有优先权,人们就不能不产生怀疑。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证活动只是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赋予其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为了防止伪造遗嘱,各种形式的遗嘱都确定了判断效力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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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在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身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方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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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公证遗嘱只有在证明真实性的过程中,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只有经过公证才能推定为真实,而不是像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满足各种判决条件,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

判断各种形式遗嘱的效力,当然是为了防止伪造和篡改,保护继承人的权利。但最根本的是追求体现被继承人对遗产处分真实意思的目标。以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这应该是唯一的标准。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经公证的遗嘱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最终的遗产分配可能不反映被继承人的最终遗嘱。

而且《继承法》规定:“遗嘱生前的行为违背遗嘱的意思,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里不排除公证遗嘱。既然允许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变更和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就不应限制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变更和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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