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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多少(如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是签订日期还是发现欺诈日期)

admin2个月前637

很多朋友对于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多少和如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是签订日期还是发现欺诈日期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学校处分多久可以撤销
  2. 低保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3. 撤销缓刑的最新规定
  4. 如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是签订日期还是发现欺诈日期
  5.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6. 法院判定终结撤销程序,由仲裁委重新仲裁,执行期如何计算
  7. 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期间多长

学校处分多久可以撤销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并到期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大学的记过处分很严重,甚至会影响到学位证发放。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后,通过自己努力,只要再也没有重复犯错。一定时间后,受处分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个人申请,请求撤销处分。经过学校考察研究决定撤销该生处分后,学校学生处就会从你的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材料。

如果当时没有申请撤销处分,毕业前还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撤销。若是这两次机会都错失,处分记录将随学籍档案一起伴随终生。而在大学院校里,档案有记过是不能毕业的,或者允许毕业但不发于学位。

低保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低保证是没有有效期的。

家庭成员收入有变化时就需要取消低保资格,低保证是需要公示后才能领取,所以只要收入有增加就必须取消低保。

撤销缓刑的最新规定

缓刑的撤销法律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如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是签订日期还是发现欺诈日期

要正确理解撤销权,需要明确撤销权的性质,以及其一般情形下的除斥期间与最长保护期的关系与区别。而对上述问题的理解,绕不开《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内容。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总第152条明确规定了“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关于撤销权,通说认为其性质是形成权,其存在影响着撤销权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为尽早明确存在被撤销可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事由。撤销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二是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本条规定与之前的合同法规定最大的不同,就是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和经过时间,且限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最长保护期——五年,因而更为具体合理,方便法律适用。

一、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可溯及地使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消灭,如果权利人总不行使,势必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对相对人相当不利,故有必要通过设定除斥期间,促使撤销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除斥期间的设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除斥期间的起算;二是除斥期间的存续期限。

(一)除斥期间的起算

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依传统民法法理,应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之日”作为客观起算时间点,以区别于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主观起算时间点。以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2款“可变更或者可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完全符合除斥期间法理。但合同法第55条第1款却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显然,合同法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由“成立之日”的客观起算时间点变成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起算时间点。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点虽然不太符合法理,但更利于对撤销权人的保护。

合同法的这一立法变化基本为民法总则所延续,也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作为除斥期间的基本起算时间点,但与合同法不同的是,本条对受胁迫情形的起算时间点作了特别规定,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因为如果胁迫情形也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作为起算点,对受胁迫人而言,其即使自胁迫之时已经知道了撤销事由,但在胁迫事由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受胁迫人虽然在法律上享有撤销的权利,但实际上几乎没有行使的可能。如果此时依然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胁迫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对受胁迫人很不公平;而对胁迫人而言,其难免心存侥幸,尽其所能为持续之胁迫,以使受胁迫人在除斥期间内无法行使撤销权,从而使保护撤销权人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本条对胁迫情况下的除斥期间起算点另行规定,使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可以更加有保障地行使。

(二)除斥期间的存续期限

尽管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但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还是合同法,都将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为一年。民法总则考虑到重大误解情形中误解方往往存在一定的过错,而相对方虽然也可能有过错,但没有欺诈、胁迫那样的主观故意。考虑到让没有过错或轻微过错的相对方在一年时间内法律关系都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失妥当,因而将重大误解情形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为三个月,避免了原来“一刀切”规定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

为在保护撤销权人与稳定既有法律秩序之间维持平衡,本条还规定了对撤销权的五年最长保护期。将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由“成立之日”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多数情况下延长了对撤销权人的保护期限,从而有利于保护撤销权人,但也使得法律关系更长时间地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为平衡撤销权人的保护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民法通则效仿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也即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而消灭

撤销权既然属于民事权利,其行使与否自然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思,权利人当然可以放弃权利。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于除斥期间经过前抛弃权利,撤销权因而消灭,可撤销法律行为即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抛弃撤销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意思表示向相对人明示;二是以具体行为默示。鉴于撤销权抛弃的性质,撤销权人抛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经过前将标的物消费、转卖或将权利转让,应当解释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人在明知享有撤销权的情况下,主动提交履行或要求对方履行,即可表示放弃了撤销权。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认定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知道撤销事由比较好认定,但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作为一种推定,存在一个尺度如何把握的问题。如果认定标准过于宽松,不利于对撤销权人的保护;如果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则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认定标准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格,需要妥当平衡好保护撤销权人与维护法律秩序稳定之间的关系。

(二)正确认定以具体行为放弃撤销权

明示放弃撤销权比较好认定,但以行为默示放弃撤销权的认定就比较复杂,因为某一行为到底意味着什么,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和解读。撤销权的消灭对撤销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因此,为保护撤销权人,司法实践中应慎重认定默示的撤销,在对同一行为存在多种解读的情况下,应作出对撤销权人有利即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解读。(以上仅供参考)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撤销程序:(一)撤销权行使的启动;(二)立案;(三)调查取证;(四)调查终结;(五)听证;(六)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判定终结撤销程序,由仲裁委重新仲裁,执行期如何计算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仅限于两种情形,作者认为,有可能永远不会执行。

仲裁之所以受到人们青睐,主要仲裁没有官方性,以及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

仲裁员尽管有比较专业的人士担任,一裁终局制度也有其局限性,法律规定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据法定事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仲裁有5个法定的理由,其中,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仅限于两种两种情形:(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你提供了担保,该保证可能已经过了保证期间,对方当事人伪造了没有过期的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隐瞒了期间的证据、隐瞒了还款的事实等,从而你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其他3种法定理由撤销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不可能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撤销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上诉,不得申请再审,检察院也不能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

法律新视点,仅供参考。

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期间多长

双方都自愿离婚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把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那么便可以拿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但是,签名后的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期有多长,这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

事实上,协议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协商一致后,一一写明在离婚协议书并签字确认后,只要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即不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将长久有效。

当然,如果发现签订协议时一方有隐瞒财产真实情况问题,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那么涉及的财产处理条款,其实可以请求变更。

离婚后主张变更离婚协议书的,按以下进行:

1、前提条件

夫妻俩协议离婚

2、时间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

3、起诉理由

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起诉之后,法院也受理的,经过审理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离婚后还就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只有在财产协议问题上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书。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多少和如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是签订日期还是发现欺诈日期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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