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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没有增值的话如何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怎么结转)

admin1周前1126

大家好,土地没有增值的话如何收土地增值税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土地增值税怎么结转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土地没有增值的话如何收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怎么结转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有何区别
  2. 土地增值税怎么结转
  3. 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4.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5.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啥区别
  6. 个人以土地取得时的价值出资公司,增值税如何缴纳
  7.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土地增值税如何征免?

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有何区别

一、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与房产业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土地增值税怎么结转

1、根据预交的5000+3000=8000万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提前预缴的3000万等后面预收时相应少交。根据土地增值税预收的税法规定,各省执行的预征率有差异。

2、如果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还没交纳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例。清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可以调减纳税所得,会计与税务分别处理,会计按配比原则确认税费;税收上以“实际”发生作为扣除的前提,实际缴纳时可以纳税调整。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一、清算单位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分期开发的项目一是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二是以“销售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

二、清算条件

1、强制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时限: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选择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时限: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已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应报送的资料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③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④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确认收入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调整了收入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至《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中,均增加了“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

2、确认收入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3、确认收入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7)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

(1)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3、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啥区别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是对增值额进行课税的税种,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税收法规规定,按照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增值税相比,土地增值税没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也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二、征税范围不同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个人以土地取得时的价值出资公司,增值税如何缴纳

1.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用自有的土地、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同时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土地、不动产,应正常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该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尽管类似交易行为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过,在时间跨度较短的情况下,土地价值没有变化,转让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没有增值额,自然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3.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印花税:天山房地产公司、A子公司应当以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为计税依据,按照0.5‰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A子公司应当按其资本金账簿新增资本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所得税:投资转让没有增值,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增值转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土地增值税如何征免?

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我国于1994年新开征的税种,其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环节主要集中在转让环节。

根据税法法规和会计制度,分别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企业和销售旧房应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税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否为国家所有。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一。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的转让行为征税即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即是否从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行为中取得收入。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三。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华侨、我国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等。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文章分享结束,土地没有增值的话如何收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怎么结转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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