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将财产给予配偶一方的行为。新娘不是法律术语。在处理相关彩礼时间时,要定位婚约的财产。从司法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依据的总结可知,男女恋爱期间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而赠送的礼物和男方为表达感情而赠送的礼物不能视为彩礼。
什么财产不能算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在实践中,以下行为不能视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而赠送的礼物。
2.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感情而送的礼物。
3.由男方支付的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共同消费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在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中赠送的礼物。
5.通过婚姻获得财产或骗取财产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考察彩礼支付的目的,很容易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返还的基本条件。作为支付彩礼的代价,前提是对方同意结婚。不结婚,目的就没了。这时候如果彩礼还归对方所有,就明显偏离了支付的初衷。司法解释规定一定条件下要返还彩礼,从法律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障。
确认支付彩礼的证据
给彩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赠与人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据等书面手续来表明已经收到彩礼。所以当出现彩礼纠纷时,当事人很难举证。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大多是亲友的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往往以此为由进行辩护,辩称不会接受。为了收集有利的证据,当事人往往会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谈话进行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如何鉴别这样的视听资料呢?
1995年最高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后来制定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降低了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取得的证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但是,以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应采用,即所谓“毒树之果”原则。
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证明事实存在的最佳证据,所以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不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予以受理。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要遵循大概率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相产生高度信任,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那么法律事实就可以被视为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