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注意事项有地理标志的分类与商品商标相同,申请时需按类申请;申请时必须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商品商标的,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不予核准注册。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需要的材料有《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注意事项如下:
1.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与商品商标相同,都是采用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个类(即1-34类),服务分为11个类(即35-45类),按类申请。
2.地理标志注册申请虽然已经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的,由商标局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同一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又提交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为使消费者不产生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提出注销商品商标申请。
二、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需要的材料有: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7.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醒,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条件
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的条件有: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 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 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商标法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