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被人传播照片犯法吗的一些知识点,和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照如裸照,应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使用网络搞笑图片构成侵权吗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使用网络搞笑图片,我个人认为不构成侵权,下面我来分析下其中的道理,首先要搞清楚原创作者发这些搞笑图片目的是什么?其实就是让更多人看到,让更多人使用并且转发,大家觉得我说的对吧!当然这其中有一部份原创作者,他们不愿这样不同意,那么他们会在搞笑图片中注明的,例如:“此版权归原创作者,违者必究”,像这种带版权的搞笑图片我们就另当别论了,这类的搞笑图片你使用就会构成侵权,所以大家要区别对待,不过现在网络上大多数搞笑图片是可以随便使用的,都不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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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不经意拍到他人上传算不算侵权
你好!街拍不经意拍到他人上传算不算侵权?我来回答一下你这个摄影圈的热点问题。
自从《民法典》出台,摄影圈就不安静。毕竟对肖像权的保护严格了,很多影友开始抱怨“纪实摄影没法拍了,规定的太严格了,把摄影人的路堵死了。
但《民法典》在第1020条明确了对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你拍的这张街是不经意拍的,明显没经过本人同意,但如果符合上面《民法典》1020条这五条使用规则就不算侵权。如果不符合没必要给自己找麻烦。谢谢你的提问!
我拍的这张98岁老人照片,就经过了亲属同意。
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照如裸照,应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隐私照片被传播,对方涉嫌侵犯隐私权,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照(裸照)属于侵权行为,情节较轻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且造成损害或危害后果的,涉嫌了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发黄色图片构成什么罪
一般平台都有审查机制,涉黄非法的发布不了,非法平台就看会不会被抓了,如果被抓到,警察会详细介绍各种套餐,所以还是不要找那刺激了。
街拍的美女照片随便发出来,会不会构成侵权
大家好,下面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和大家共同探讨。
首先,我认为任何未经授权的转发都是不合法不合规的,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我认为排除商业性质以外的街拍是可以的,比如新闻记者和媒体人员为了报导新闻事件所拍的图片就不侵权。
第三点就是一定要注意尽量少拍公众人物和名人,同时一定要不能涉及商业运作和当事人时个人隐私。
翻录别人的视频,不传播只是自己看违法么
如果仅是自已观看,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怎么判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怎么判,主要看犯罪情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达到以下情节可以以本罪定罪量刑: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属于加重情节):(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8)造成严重后果的。此外,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特别加重情节):(1)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典型案例:
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快播公司免费发布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和播放器程序,构建起一个提供视频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快播公司由此成为提供包括视频服务在内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快播网络系统的建立者、管理者、经营者,快播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快播公司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均应作为快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王欣、张克东、吴铭以及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3年到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处20万到10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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