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女职工产假延长多少天有效这个问题,休产假期间产假延迟了怎么办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吉林省产假多少天2021新规定
- 产假未结束的是否可以延长产假
- 产假延长生育津贴增加吗
- 休产假期间产假延迟了怎么办
- 产假延长60天是什么条件
- 重庆产假延长178天多久实施
-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三期”女职工可以安排加班吗
吉林省产假多少天2021新规定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28周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8周及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基础产假是98天,按照新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综上所述2021年吉林省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天数是158天!
产假未结束的是否可以延长产假
忙碌的职场女性难得因为生宝宝而回归家庭,宝宝出生的前三个月也是关键时期,这个时候爸爸妈妈应该多陪在宝宝身边,建立起信赖感。于是,很多女性就希望延长产假在家陪孩子,究竟产假申请能延长吗?
首先,产假原则上是不能延长的。按国家规定,普通职工顺产假期享受98天的假期。但是如果你的假期正好碰上过年、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你有权多享受法定节假日的期限。另外,如果你是难产者,凭证明多申请15天假期。晚婚晚育者,产假可以申请延长30天。除此之外,其它情况基本不允许延长产假。
产假延长生育津贴增加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休产假期间产假延迟了怎么办
女职工产假期间产假延长的,不享受延长产假待遇。
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待遇,按生育小孩时间确定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法不及以往,女职工正在休产假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按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缩短还是延长了产假,均不受影响。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废止了晚婚晚育延长产假规定,规定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之后,各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明确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生育的女职工,正在休产假的并不适用。
产假延长60天是什么条件
一般来说产假不得低于九十八天,具体按照各地区标准不同有所差异。是否能延长六十天一般以当地政策为准。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五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重庆产假延长178天多久实施
重庆的产假延长是从国家的新的产假文件颁发之日开始实施的,也就是从11月25日,这个新的文件开始出台之后,几日就生效了,以前的顺产的产假是正常128天,在文件生效当日,如果产妇还在休产假的期间,那么,相应的休产假的时间就顺延延长至178天
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三期”女职工可以安排加班吗
关于女职工的生育产假,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也有出台地方政策的。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产假相关待遇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有下列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关于三期待遇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三期”,享有下列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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