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先予执行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使原告能够提前实现未来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解决原告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在赡养费、抚养费、儿童保育费和医疗费的案件中,从受理到结案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原告在生活或生产经营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起诉,被告会在法院结案后支付金钱或货物,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因此,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有履行能力。先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护理费、医疗费”。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当事人提出申请。预执行是因为一方急需生产生活,只有当事人对是否急需有最深的体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只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先作出裁定强制执行。
二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不先履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裁定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认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一些实体权利。因此,裁决的优先执行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承担义务的一方,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不可能维持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这样的影响,就不可能采取措施先行实施。
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例如被申请人即将破产,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没有有价值的财产,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此外,申请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应当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不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复议机关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