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内容: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值得结婚的疾病的男女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值得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相关的精神疾病。下面,123律师123律师网详细介绍了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相关精神疾病的检查。
可见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该法第38条限制了这三种疾病的范围:
1、指定传染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以及医学上其他影响婚姻和生育的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后,对在传染期患有指定传染病或在发病期患有相关精神疾病的患者,医生应当给予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应该中止婚姻。
2、严重遗传性疾病
严重遗传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形成的先天性遗传病,患者丧失全部或部分独立生活能力,后代繁殖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经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结扎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有关精神病
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和其他严重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另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规定,推定一方患有严重的生殖器疾病,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在医学上也应属于不宜结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