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爷爷奶奶。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分割遗产中,继承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除了男女平等、养老和抚养子女之外,优先考虑没有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倡导相互理解和包容、和谐与团结的精神:
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因此,在分割,继承人在继承之前应该注意死者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遗嘱,首先死者的财产应该通过遗嘱继承。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理的遗产。
二、保持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中,如果死者有一个未出生的胎儿,胎儿应保留继承份额,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与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基础。如果胎儿是活产,这种遗传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胎儿死产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的分割应该有益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扣、适当补偿或分享等方式处理。继承人在分割要注意这种精神的落实,比如照顾缺房的继承人;照顾生产工具生产需要的继承人;要照顾从事相关业务的继承人对于图书资料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