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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admin1周前2607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案件,其程序办理也会有所不同的,特别是刑事案件,其程序更加复杂些,那么您知道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一)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二、刑事案件法定减轻情节有哪些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十三)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四)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刑事抗诉哪个部门进行的抗诉

刑事抗诉是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进行的抗诉。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到达了刑事抗诉的阶段,是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进行抗诉的。

如果是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要启动再审程序,即由最高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的相关知识,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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