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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国家规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admin1周前1032

2019年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旧城区改造、安居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并指定被委托拆迁人。第四条 自行拆迁或被委托拆迁的单位均须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审合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证书,方可从事拆迁工作。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与被委托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被委托拆迁人负责动员被拆迁人搬迁,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被委托拆迁人按拆除住宅建筑面积和安置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非住宅按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收取委托拆迁服务费。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建设项目计划指标;(二)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三)有拆迁范围定线图;(四)有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和房屋拆除批复手续;(五)安置用房按每户5万元标准,开据保障资金认定书,并将该款转入被委托拆迁人的专用帐户。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包括铁路产、军产等单位自管房屋)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具备拆除资格的专业单位拆除。第八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将拆迁审批资料及回迁安置审批资料建卷归档,长期保存。被委托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有关资料必须建档,从回迁安置起保管五年不得销毁。第九条 被拆迁人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无房产产籍房屋的被拆迁人持户口簿与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是回迁安置的凭证,发生争议的应先搬迁后签订协议。第十条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每月5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人在拆迁地居住,户口不在的;(二)户口在,人不在拆迁地居住的;(三)由于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在拆迁地亲属处的,而父母户口不在拆迁地的。第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房屋的重置价格以有关专业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为准。房屋成新评定按本市《房屋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设备重置价×设备折旧率×剩余使用年限;(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三)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四)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工资补偿,以劳动部门核准的人数和上年度本企业月平均工资额按人发放至回迁当月;利润补偿,以税务部门核收的所得税计算企业前两年利润总额,补偿10-20%;(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所需费用;(六)房屋经营企业,因经营房屋拆迁失去工资来源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工资补偿。第十四条 取得营业执照,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由拆迁人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助费600元。第十五条 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分以下四类标准房屋套型:一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两个居室与起居室面积兼顾),使用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二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两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三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四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按一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23平方米,按二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按三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8平方米,按四类安置;原居住面积超出38平方米,可协商处理。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的计算:(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准,筒子房以使用面积减百分之二十为居住面积;(二)私有楼房以实际测丈为准;(三)私有平房24墙的以建筑面积减33%为居住面积,37墙的以建筑面积减42%为居住面积。第十八条 增加面积款按增加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迁人和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单位承担或个人替单位垫付以及无单位而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拆迁人收取;应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被委托拆迁人收取。增加面积部分的全部产权归被拆迁人。回迁时按房改政策购买还原面积部分的,按当年房改政策计算购房款,再给予10%的优惠。第十九条 被拆迁住户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以竣工图纸为准;户基本建筑面积每套房承重横墙轴线与外纵墙外墙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六层以下的包括内外走廊和楼梯间面积;七层以上包括内走廊、电梯井、楼梯间、设备间、设备层面积。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六层以下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户基本建筑面积×(1+-----------)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七层以上栋公用(共用)建筑面积安置住房=户基本建筑面积×(1+-----------)-3或8平方米建筑面积户基本建筑面积之和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公有房屋建筑面积=该户房屋使用面积×〔该栋房屋建筑面积÷各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建筑面积。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户实行易地安置,按市规定的土地级别,由拆迁人给每户发放一次性易地安置补助费。相差一级的,按安置房屋的套型发给补助费:一类4000元;二类5000元;三类6000元;四类7000元。相差两级以上的,加发一倍安置补助费。第二十二条 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持有拆迁地独立户口的居民,按一类套型安置,安置的建筑面积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持有区政府或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滕让挤占房主自住房通知书》的私房落实政策户,拆迁人要安置私房落实政策户和现住户。私房落实政策户由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现住户的住房按一类套型安置,并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办法的,以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计算,以现金支付。第二十四条 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安置。第二十五条 私有住宅出租,租赁协议确定拆迁安置人的,按协议安置。第二十六条 安置被拆迁户的住宅必须每套独门独户;设电话线、三防门;设阳台;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厨房设排烟道;卫生间设通风孔。不得建造居室全北朝向住宅;不得建造穿堂套间。第二十七条 各种使用空间净面积:最小居室不少于6平方米;起居室不少于10平方米;厨房不少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少于3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第二十八条 具备安装煤气设施的地区,被拆迁户应缴纳煤气集资费,煤气集资费由被委托拆迁人代收,专户存储,用于煤气配套工程。煤气集资费由承租代表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恢复费用。第三十条 安置被拆迁人住房的楼层、朝向应与拆迁人自留房屋的楼层、朝向合理搭配。第三十一条 新建房屋安置住宅施工前拆迁人应对安置用房图纸进行测算,并将房屋设计图纸报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管理审批。回迁时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按《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对房源。由于套型不对应,拆迁人需要在施工期间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委托拆迁人持质检、住宅小区初步验收合格手续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回迁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住户住房的分配实行公开自选房号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期间,未对房屋拆迁有关事宜做出处理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沈阳市建设动迁安置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24号)即行废止。

辽宁(本溪县)土地宅基地标准补偿是多少?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省有相关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但一般是当地政府说了算.你可以询当地县级国土部门,如果你觉得标准过低的话,一级一级向上反映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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