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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期限(2021民法典对执行期限的规定)

admin3个月前564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强制执行期限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强制执行期限的知识,包括2021民法典对执行期限的规定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2021民法典对执行期限的规定
  2. 失信被执行人,有没有被执行期限
  3. 强制执行能多长时间了结
  4. 法院判决后多长时间为执行有效期过期后判决是否还有效
  5. 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

2021民法典对执行期限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终止等都作了具体的说明。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为知道或应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当天,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应尽快维权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失信被执行人,有没有被执行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有期限的,一般的期限为两年,但失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受此期限限制。若失信被执行人出现法定之情节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将执行期限延长一到三年。另外,失信被执行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应当及时删除失信信息。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就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法院审查,失信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又出了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失信信息的删除

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信息库之后,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者及时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的,可以提前要求执行法院删除其失信信息。当符合下列七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删除失信信息。详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综上所述,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若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没有纳入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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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能多长时间了结

强制执行通常是法院的一种司法措施或者说手段,所谓时间目前没有限制。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向法申请了强制执行,这个强制执行就会持续下去。很多人对这个有误解,认为网上查询到案子已经结案,认为案件已经终结了。

被执行人钱款或财物未执行到位,案子因为时间的缘故会先程序终结,这个终结的意义只是在程序上,类似这个案件先放一放,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立即去执行。

一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

但是如果判决后两年内未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本人去追索对方。

每一个执行案子,为了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以及对其形成监督,规定了执行案件是有时限的,类似公安限时破案。

但是真到了时限,依然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本身的债权并不会消失,只要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踪迹,都可以向法官提出来。

法院判决后多长时间为执行有效期过期后判决是否还有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是执行有效期,如果两年内权利人不申请强制执行,那么逾期后当事人再申请执行,法院会受理,但是一旦被执行人提出逾期的抗辩,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

对于申请强制执行,有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两年执行期的起算。

两年执行期的开始,应当是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

一审判决做出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在送达后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没有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上诉,则一审判决不生效。

二审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予生效。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应当由主审法官开具生效证明,以此为据到一审法院执行局或者和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第二个问题,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期内没有执结,当事人的权利是否灭失?

这个答案是否定的。

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得立案后,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如果六个月没有执结,一般情况下执行局会要求申请人办理终止本次执行手续。办理终本手续后,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个暂停,今后执行局还要定期监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权利人也可以主动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有所发现,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只要被执行人不死亡,申请人不主动放弃,申请人的权利是终生的,被申请人的义务也是终生的。所以当事人不必担心短时间内不能执行到位案子会“过期”失效。

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

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裁定期限

法院必须在收到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之内,以裁定书的形式给当事人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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