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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男子未经女友同意偷偷摘掉安全套是违背妇女意志吗构成强奸罪吗
- 女人自己解开衣服就不算强奸吗
- 当女性遇到性侵时,主动递上套,算自愿吗能定强奸罪吗
- 如果被强奸无法反抗的情况下,配合强奸或递套会影响强奸罪判决吗
- 一男子错把女子当妻子发生性关系,为何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未经女友同意偷偷摘掉安全套是违背妇女意志吗构成强奸罪吗
某某大学,男生和女生谈恋爱,关系发展迅速,最后在外面租房子同居了。干柴烈火,同居后难免发生男女关系。女友害怕怀孕,每次都要求男生戴套。男生不太愿意,觉得不舒服,但是女友的态度很坚决,男生没办法,只得服从要求。
但是,有一次发生男女关系时起初戴套了,半中途,男生觉得不爽,想挑战一下无套的激情,偷偷把套拿了,事后也没告诉女友。偏偏这次擦枪走火了,女友怀孕了,最后堕胎了,住院很久,影响学业和名声了。女友很不爽,把男生告上法庭。
男生未经女友同意偷偷摘掉安全套是违背妇女意志吗?构成强奸罪吗?
网友认为,一种是认为女友自愿发生关系,戴没戴套已经不重要了,毕竟不戴套女友也享受了。最多男生多赔偿点钱给女友,如果双方感情还在,毕业后就结婚,也没啥不良影响。现在大学生子都可以先休学,生完孩子,再来完成学业,照样拿毕业证。至于强奸罪,有点过了,毕竟你情我愿。另一种自然是认为男生的行为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法院认为,妇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第一个方面就是妇女对于是否和该男子发生关系是可以自主选择的,同意或者拒绝,是要由她自己做选择的,不得违背她的选择。而第二个方面就是妇女对于发生关系的前提、方式,甚至是时间都可以自主决定的,自然也不能违背。
男生偷偷地摘掉安全套的行为明显已经违背了女生的要求,因此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认为现在的法律是不是有点太偏袒女性了?做男人是不是有点太难了?
以后切记戴不戴套不是男人决定,必须经过女人同意!
女人自己解开衣服就不算强奸吗
是不是强奸,不依是不是女人自己解开衣服说。而是依女人是否自愿。自愿同意,就不是强奸。不同意,那就是强奸。
女人说不同意,就是强奸,即便是自己解开衣服,没有同意发生关系,进行了就算强奸。只要女人同意,不管谁解开的衣服,发生了关系,女的不去告,那就没有人说是强奸。
强奸关键因素,女的是否自愿,是否发生了关系。女的不同意,又强行发生了关系,这才叫强奸。女的不同意,就没有发生关系,强奸就无从谈起。
谁脱衣服,这不是强奸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取证时的参考。女人自己解开衣服,如果不是在强逼威胁的情况下,女的主动做出的,有配合的情节,半推半就,女的负有一定责任,可作为减轻处罚的一个依据,但改变不了强奸的性质。
不要误认为,女人自己解开衣服就不是强奸,她要是不高兴,去告强奸,很难躲得清的。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有不同见解,欢迎分享交流。
当女性遇到性侵时,主动递上套,算自愿吗能定强奸罪吗
当女性遇到歹徒强奸时,主动递上避孕套,并不算是自愿行为,而是让歹徒把证据留在套子里,女性就可以报警把套子交给警方,警方就定性为强奸罪立案。
女性出门在外都备有避孕套,万一遭遇歹徒强奸,有了避孕套,女性就不会怀孕。女性不准备好避孕套,歹徒一旦强奸女性,女性怀孕机率会大一些。虽然女性有歹徒的证据,报警把歹徒抓起来,可女性因此怀孕是有可能的。
女性递避孕套给歹徒,是在保护自己,可歹徒会接受吗?女性主动配合应该很感动歹徒,歹徒得手之后会放女性走,不会杀死女性。女性不配合,不递避孕套,在荒山野地大声喊“救命”,歹徒肯定不会放过女性,先奸后杀是有可能的。
女性遭遇歹徒强奸,感觉自知不敌未能冷静下来,怕失去贞操而反感意识强烈,歹徒强奸未能得手,自然就掐断女性喉咙再进行奸尸,歹徒也有变态狂魔,碰到这类歹徒,女性命悬一线,难有生还机会!
女性递避孕套给歹徒,看似是自愿行为,但女性之所以这么做也是为了保护自己不怀孕。女性以柔克刚或许歹徒尝到甜头就会放女性走不杀她。女性想保命就不要反抗,递避孕套是为了保全自己,有了证据就可以让警方抓住歹徒。女性如果不理智被歹徒杀死了,警方只能“大海捞针”了。
如果被强奸无法反抗的情况下,配合强奸或递套会影响强奸罪判决吗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其中最关键的是“违背妇女意志”还有“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就是说戴不戴套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在这个问题中,避孕套对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有着不同的意义。对于受害者来讲,戴套可以避免次生伤害,例如感染性病等。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戴套可能帮助其销毁证据,从而侥幸摆脱处罚。
其实,从之前“婚内强奸”的定性不难看出,在是否属于强奸行为的判定上,女方举证很关键。除了精液、体液、毛发、皮屑等证据外,女方如果在反抗过程中受到伤害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而现实是,女性在遭受对方胁迫的情况下,有可能并未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而且也戴了套,那么该怎样取证呢?
这点也无需担心,所谓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拿刀威胁不服从就杀人,威胁要杀了受害者全家,或者称要揭露受害者隐私秘密等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性侵犯期间存在类似上述行为都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的“胁迫”,也就是说可以定性为“强奸罪”。
这种事情是有先例的,不过该案件中女方因为反抗受伤,之后又和男友等人找到对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算是有了证据,最终才有了这个结局。
也就是说,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普遍认为女性受害者应该进行“最大限度”的反抗。如果没有身体反抗,仅仅只是哭泣、愤怒、呼救等等,算不上“最大限度”的反抗。这其实是把女性的贞操凌驾于生命之上的主观判断,是不符合时代发展和文明进步的。
发生在1992年的威尔森案(Ms.Wilson)曾震惊全美。一天凌晨,25岁的女艺术家威尔森正在家中休息,被告瓦尔德(Valdez)持刀闯入了房间。见到持刀歹徒欲行不轨,威尔森只好第一时间逃到浴室反锁房门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可是,这些仍未能阻止瓦尔德,他破门而入并割断了电话线。随后命令威尔森褪去衣物,此时的威尔森非常害怕,毕竟对方是个高大的男性而且手里拿着刀,她害怕如果自己奋起反抗会被对方杀害,同时也害怕传染艾滋病。鉴于当下的情况,威尔森只好同意对方的要求,但前提是请对方戴上避孕套。瓦尔德照办后与威尔森发生性关系。之后,瓦尔德后被诉强奸,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先提请陪审团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决,不料陪审团却认为瓦尔德不构成强奸,理由是威尔森让被告带上安全套,这其实是对性行为的同意。
当然,这个案例已经被当做了典型,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类案件早已被扫进了历史的故纸堆里。女性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不受侵害,更有必要在遭受不法伤害时以合理的办法减轻自身受到的伤害。
现在的法律共识是,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点毋庸置疑。
综上所述,即使女性在被侵犯时选择递上安全套以减少伤害,也不会减轻对犯罪分子的处罚。
一男子错把女子当妻子发生性关系,为何不构成强奸罪
一是这女子在发生关系时不反抗,二是发生关系过后女子不报警,这就是民不起官不理。对法律理解有限,就知道这么多了。
关于带套不算强奸,当女性遇到性侵时,主动递上套,算自愿吗能定强奸罪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