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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全文(2022新保密条例全文)

admin2周前2702

大家好,关于保密法全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2新保密条例全文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保密法内容摘抄
  2. 我国首部保密法律
  3. 第一部保密法规定
  4. 保密法中的密码是指
  5. 保密法律体系内容
  6. 新中国第一部保密法是什么
  7. 2022新保密条例全文

保密法内容摘抄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我国首部保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我国的首部保密法律。它确立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具体制度、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保密的程序和保密的责任,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该法律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要求各个单位和公民都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并且,该法律还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所涉及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具有很强的惩罚性。此外,该法律的实施也要求各级保密机关要加强保密工作力度,落实保密责任,加强保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部保密法规定

第一部保密法颁布于1988年。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比较完备的法律,颁布实施对新时期调整和加强保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除保密法外,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出入境管理法、统计法、档案法、专利法、公务员法等都有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规定,都属于法律制度保护的重要内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保密法中的密码是指

《保密法》第九条作了明确规定:(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密码法中的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其主要功能包括加密仗义执言和安全认证。

前者是指将原来可读的信息变成不能识别的符号序列,后者是指确认主体和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保密法律体系内容

答:我国现行保密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内容构成。

??一、宪法。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国家机构具体职能的规定,是全部保密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此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保密法规。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观和地方性保密法规。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地方性保密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实施细则,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保密管理制度等。

??四、保密规章。保密行政规章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规章中的保密条款和法律授权部门对保密法律规定的解释。

??五、国家保密标准。国家保密标准是经授权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在国家秘密信息的产生、处理、传输、存储和载体销毁的全过程中都应严格抗行的标准。国家保密标准适用于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是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相关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七、国际公约或政府间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国际交往中,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我国承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政府也会承担相关保守秘密的义务,这成为我国保密法律法规的另一重要法律渊源。

新中国第一部保密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除保密法外,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出入境管理法、统计法、档案法、专利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保护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022新保密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军队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全军团以上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军的保密工作,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主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保密工作的业务、装备、科研等经费,列入全军预算。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第十一条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第二十八条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奖励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

(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

(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7日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即行废止。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保密法全文和2022新保密条例全文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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