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并存,谁来继承?以下123律师网小系列将整理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多份遗嘱并存时谁来继承
因为法律尊重公民随时变更遗嘱的意愿,没有限制公民遗嘱的数量和形式,导致现实生活中多种遗嘱并存。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有数份遗嘱,内容有不同形式的冲突。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情形
2002年,张学军卖掉农村的老房子后,在县城买了一套三居室,但没有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2003年,张学军与被告人黄结婚后,与母亲同居。2004年,张学军写了遗嘱,表示其死后将上述财产遗赠给原告张,黄也同意张学军的意见。后来,由于张琴与张x君关系恶化,张x君于2008年9月作出公证遗嘱,表示上述财产由被告黄继承。2009年,张x军去世后,张某与黄某因上述财产归属发生纠纷,张某起诉黄某至法院,要求黄某停止侵权,返还张x军留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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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张持有的2004年张学军的遗赠表示是张学军的意思表示,但张学军赠与该财产经公证后其遗嘱更为有效,故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告黄是否侵害原告张,取决于本案房地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原告张对其祖父抚养的财产未享有继承权的原因如下:
第一,本案不动产继承人的确定应以张x君最后公证的遗嘱为依据。2004年张x君立的遗嘱是遗嘱继承,也叫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死亡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和个人财产分配的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有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2.自己写的遗嘱;3.代理遗嘱;4.记录遗嘱;5.口头遗嘱。因为法律尊重公民随时变更遗嘱的意愿,没有限制公民遗嘱的数量和形式,导致现实生活中多种遗嘱并存。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有数份遗嘱,内容有不同形式的冲突。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本案中,原告张于2004年立的遗嘱未经公证,也不是张晓军最后一次立的遗嘱,不能成立。
其次,原告张的母亲已丧失继承权且未死亡,故张不能代位继承。所谓代位继承,也叫“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后代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的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后代与代位继承有直接关系。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后代。3.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获得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4.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生前已经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本案中,从张某的母亲张某与张某*君关系恶化,以及张某*君于2008年9月重新订立公证遗嘱这一法律事实来看,张某-秦明显丧失了继承权,张某-秦并未先于张某*君死亡,因此原告张某并未享有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