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已婚男性与80后女生有婚外情。两人同居后,女方宫外孕,最终导致十级伤残,终身不能再次怀孕。两人分手后,女方以生命健康权受损为由将男方告上法庭。男方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昨日,襄樊樊城区法院就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男方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女方1万余元。怀孕后发现男方结婚了
2008年12月31日,樊城人李遇到了来自武汉的女孩林。2009年5月,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然后同居。今年6月,林发现自己在子宫外怀孕,便去武汉商业职工医院做手术。治疗期间,李只去医院看了一眼,并没有照顾林。这时,李对林的态度变了很多。林也发现了李已经结婚的事实,并表示要结束他们的恋爱关系。经司法鉴定,林因宫外孕被认定为10级伤残。
林认为,他的宫外孕是李造成的,李的行为对他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林与李多次交涉无果,遂将李告上法庭,要求李赔偿医疗费11000元,误工费10000元,伤残津贴28000余元,精神损失费17000元。
李认为他与林之间的事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林的请求。
法院判该男子赔偿1万多元
昨日,樊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林医疗费等损失23100余元,李应赔偿损失一半,即11500元,其余由林负担。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和李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林宫外孕。原被告和被告对此负有同等责任。虽然李对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他也应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因此,李应该给林一些补偿。林的损失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方面超过23100元。林宫外孕有自己的责任,跟自己的身体有关。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目前两人都表示不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