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什么是侵权行为法,微信朋友圈总是植入广告,是什么鬼?强行推广广告属于侵权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什么叫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权行为有: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微信朋友圈总是植入广告,是什么鬼?强行推广广告属于侵权吗?
腾讯公司在朋友圈推送广告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扩展开庭历史信息,比如:
现年52岁的徐忠义,是江苏省南京市人,虽然年龄有些大了,对新生事物却还是能接受的。2014年年初,当他见周围的很多人都在使用微信,并且对微信有着很高的评价,就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也注册并学会了使用微信。
众所周知,微信这一即时通软件,是由深圳市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发布的应用程序。在注册微信账号时,注册程序便会跳出《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并且只有在同意该服务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注册成功。该服务协议的7.3.3条载明:你理解并同意,腾讯有权决定将本软件作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使用本软件的部分服务为第三方作推广等,腾讯承诺在推广过程中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保护你的个人信息,同时你亦可以根据系统设置选择屏蔽、拒绝接收相关推广信息;12.1条载明:你使用本软件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腾讯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你可以在本软件的最新版本中查阅相关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你继续使用本软件,即视为你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如果你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本软件。
在注册时,因协议条款太多、太长,也知道除非不使用软件,否则也没有选择权,徐忠义也就没有过多地去审阅条款,直接点击确认同意,从而注册成功。
扫一扫、摇一摇、发红包、传照片、拍视频、发朋友圈、文字语音视频可选方式聊天、可以随时随地和好友互动、可以轻松获取各种资讯、只需扫一扫便可获得折扣??用上了微信后,徐忠义十分享受其带来的快捷方便,更倾心于微信朋友圈,在这里不但可以和朋友分享幸福、快乐,还可以向朋友倾诉烦恼、忧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旅游、购物、聚会、用餐??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只要觉得好玩的、好看的、有趣的,徐忠义就会拍上几张照片,涂上几句话,随时随地晒到朋友圈里。
2015年1月,徐忠义发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时不时出现腾讯公司推送的商业广告。刚开始,徐忠义没有太在意。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向朋友圈推送广告的现象一直没有停止,有时频率还挺高,这让徐忠义感到十分烦恼直至厌恶。
诉请隐私保护焦点庭上交锋
两年来,在不胜其烦被动接受腾讯公司推送的广告中,徐忠义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腾讯公司的广告,是如何精确推送到用户朋友圈的?只有腾讯掌握了用户的信息,才能做到这一点。徐忠义咨询了专业人士,又翻阅不少专业和法律书籍,最终得出一个结论:朋友圈属于邮件系统,投放广告必然拆阅邮件;腾讯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可以证明腾讯公司私自打开用户朋友圈查看信息,私自拆阅了用户的电子邮件。
私自进入用户的朋友圈,偷窥用户的信息,那么,用户还有什么隐私可言?这太可怕了!徐忠义决定,就是不为自己,也要为广大微信用户,通过法律来制止腾讯公司的这种行为。于是,2017年5月16日,徐忠义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腾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停止在其微信朋友圈私自拆阅徐忠义个人电子邮件的行为;判令腾讯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庭上,徐忠义诉称:腾讯公司创立微信平台,是为了方便微信用户有属于个人隐秘的聊天、交流信息的空间,未经用户本人同意,任何人都无权进入用户个人朋友圈查看信息、聊天内容等。腾讯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本人的朋友圈查看信息并植入广告,直接证明腾讯公司存在私自拆阅本人个人电子邮件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关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掌握了本人大量私人通信信息,本人个人隐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鉴于腾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在注册微信时与腾讯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腾讯公司则辩称,在徐忠义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徐忠义的隐私权。宪法中的“通信自由”不属于民法的“隐私权”范畴;腾讯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不影响徐忠义与其微信好友的任何通信往来,不影响徐忠义所谓的“通信自由”;公司在向具有相同兴趣倾向的微信用户投放朋友圈广告时,微信服务器会根据该类用户ID确定投放地址,然后根据地址将广告数据通过网络发送给用户,不会也不需要查看徐忠义的朋友圈内容;徐忠义提出的“朋友圈属于邮件系统、投放广告必然拆阅其邮件”的观点并不成立,从产品功能以及产品特点等方面来讲,微信朋友圈并不属于邮件系统,徐忠义也未提出证据证明本公司在投放朋友圈广告时查看了其朋友圈内容。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功能服务加广告推广模式是互联网产品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在其他国内外各类免费软件或互联网服务中都有着一致的表现,且该商业模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腾讯公司辩称,徐忠义在注册微信时,与本公司签订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有权决定将微信作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使用微信的部分服务为第三方作推广等,徐忠义不仅在注册微信时同意该服务协议,而且在持续使用中也同意继续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故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有双方合意的依据,该约定合法有效。本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设置了相应的屏蔽方式,即微信用户在看到朋友圈广告后,可以点击右上角,选择“我不感兴趣”,广告即可消失;在微信用户未点击的情况下,朋友圈广告在24小时后即自行消失。综上所述,本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并不侵犯徐忠义的隐私权,请求法院驳回徐忠义的诉讼请求。
是非曲直厘清两审一槌定音
腾讯公司是否有权在徐忠义的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广告?鼓楼区法院认为,徐忠义在注册使用微信时,与腾讯公司签订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7.3.3条及12.1条的内容,腾讯公司有权使用微信为第三方作推广,故腾讯公司在徐忠义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微信朋友圈是否等同于电子邮件,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是否存在拆阅徐忠义电子邮件(查看徐忠义微信朋友圈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首先,电子邮件是指利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发送电子邮件是由邮件发送服务器发出,并根据收信人的地址判断对方的邮件接收服务器而将邮件发送至该服务器上;电子邮件的地址由用户标识符、分隔符、接收服务器的域名三部分构成,根据上述对电子邮件特征的分析,微信朋友圈不能等同于电子邮件。其次,根据腾讯公司陈述的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技术手段,无法判断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时是否查看了徐忠义的朋友圈信息,且徐忠义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时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综上,徐忠义主张腾讯公司存在私自拆阅其电子邮件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2017年8月30日,鼓楼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忠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忠义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是否查看了徐忠义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内容,目前徐忠义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且徐忠义亦未提供其隐私被泄露的证据。据此,徐忠义认为腾讯公司能够在其朋友圈推送广告就必然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内容侵犯其隐私权的说法,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2017年12月26日,南京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对于腾讯公司向用户朋友圈精准推送广告,对用户隐私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大多数人还是认可的。但是,也有人质疑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就向朋友圈推送广告,难道微信朋友圈中的隐私就不该保护吗?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腾讯公司推出微信是商业行为而非公益行为。微信通过免费使用赢得用户,从而为推送广告营造氛围,这是腾讯公司的营销策略,属于合理的经营行为,与法律并不相悖。二是腾讯公司精准推送广告,没有证据证明收集了用户的隐私。目前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利用Cookies即利用用户浏览网页习惯、搜索关键词等投用户之所好,进行精准营销已经成为通行的做法,不会侵犯用户隐私。具体到微信,形象一点说,用户通过注册、使用微信,如同获得一个相对私密的虚拟网络“房间”。微信的开发者腾讯公司获得用户的微信账号,获得的只是“房间”号,既然不涉及“房间”内的信息,也就没有侵犯用户的私密空间。而向用户推送广告,如同通过门缝向“房间”内塞进一张广告单,用户虽然对自己“房间”内不时地被塞进一张广告单感到不爽,但用户的隐私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我们都清楚,微信的研发、推广,本身就是商业行为,不允许微信做广告,是不可能的,与其逼得它添加弹窗广告或专门的广告栏,还不如就允许它在朋友圈做广告。但是,微信在推送广告时,又会引起用户的不安和抵触,担心广告业务涉及个人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造成隐私泄露。因此,微信最好能明示信息收集目的、范围、使用方式等详细情况,并且征得用户的同意。可以预见,微信的商业利益与用户的隐私权保护之间如何平衡,会经历一个博弈的过程。
什么叫侵权
侵权是指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侵权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前者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应承担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是主观无过失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从性质上并没有区别。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侵权行为怎么分类
侵权行为的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是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什么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简单来说,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什么叫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法律主观:
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回答为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什么叫侵权行为
一、什么叫侵权行为1、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2、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二、侵权行为的特征有哪些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腰间上,需要更高的门槛。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特征从上面小编整理出来的内容可以知道侵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会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然后进行赔偿的。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华律网还有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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