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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请懂法律的给解释下)

admin2个月前648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和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少年,请懂法律的给解释下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以及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少年,请懂法律的给解释下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少年,请懂法律的给解释下
  2. 我有16亩自留地,如何出租出去?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最低出让金是多少
  4. 我经过村委会同意,把土地租赁给他人50年,有效吗?
  5. 2021民法典公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少年,请懂法律的给解释下

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即居住用地,不得超过七十年。

一、《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我有16亩自留地,如何出租出去?

我们这里不想种地的都会把自己家承包的土地租出去,一般是300元一亩,一般都是直接找到承租人口头约定好或者签一份协议,避免以后有纠纷。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最低出让金是多少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我经过村委会同意,把土地租赁给他人50年,有效吗?

谢谢你的邀请

答:你没说清楚,把谁的土地租了岀去,我很难判断,是有效还是没有效。

如果,你是村长把集体土地租了岀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效:

(一)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了,要有村民代表鉴名的文件作证。

(二)要通过党支部会议商量,要有参加会议人员,鉴名的会议记录作证。

(三)要开村民委员会会议,要有村委会委员,鉴名的会议记录作证。

(三)村两委作岀了集体土地,岀租的决定后,要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名,然后再到镇政府,找包片干部及镇长,镇党委书记鉴名后,再加盖你村的村委会公章,才是法律有效岀租合同。

我不知道你是否经过了这些程序,如果全经过了,就是有效合同,否则,少一项也是无效合同。

但是,如果是已经确权了的农户承包土地,岀租给了别人,找村委会作第三方担保人,盖了公章,对农户来说是有效合同,如果以后发生合同纠纷,村委会主任要负法律担保责任,如:租地方不给租金,岀租农户,有权要求村委会协调要回租金,如果租地者破产等原因,不交租金,岀租农户,有权通过法院,向担保人,村委员会来赔偿租金。

我说的你应该听明白了吗?

2021民法典公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五)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七)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八)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九)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十一)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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