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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主体具体是谁提出的(2021安全生产月主题是由谁提出来的)

admin1周前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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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2. 2021安全生产月主题是由谁提出来的
  3. 党委未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4. 三管三必管是哪里提出的
  5. 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6.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强化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什么的机构

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2.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

3.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4.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5.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6.加强国际合作,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7.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2021安全生产月主题是由谁提出来的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

依据来源:

今年6月是第二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6月1日在京举行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视频会议,今年的主题为“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会议要求,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一些行业领域接连发生较大事故,安全防范压力持续加大、任务更加繁重。

党委未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

4、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或对下级党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责任追究不力。

三管三必管是哪里提出的

三管三必须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提出的,主要内容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完善。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三管三必须”,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在完善安全生产原则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职责、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等方面也新增多处内容。

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对上一级负责,包括落实任务,宣传,执行上级会议决议,等等,对本级负责,管理好本级成员思想认识,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权,发挥好工作积极性。

对下级负责,深入了解群众对企业发展的意愿,了解群众疾苦,调动群众积极性。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强化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什么的机构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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