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租的公房是小女儿一个人买的。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公房已经登记在父亲名下。多次转让受阻后,父亲立遗嘱说房子是小女儿继承的。但父亲去世后,小女儿办理正式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提出异议。房子应该属于谁?名字买房必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
通常用名字买房是亲戚之间的事,没有书面约定。在确定是否存在名义购房的法律关系时,以父母名义买房比以其他亲属名义买房更为困难。
孩子出钱给父母买房通常被认为是送礼或者贷款,但不能因为孩子出钱给父母买房就简单的认为是指名买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私下签订好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避免纠纷。
案例介绍——借父之名买房过户纠纷
王先生租的一套100号公房,由他的小女儿王芳住。1993年房改的时候,王先生说,买了这个公房,谁就归谁。王芳的两个哥哥姐姐买不起,最后王芳买了。由于当时只能由承租方购买,所以该房下来时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王先生的妻子于1997年去世。
1999年,王芳搬进了该单元的房子,并租出了100室。
2000年,王芳哥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于100号在医院附近,师兄在100号住了一段时间。当时王先生写了一份声明,说:100号房其实是王芳的,可以转让的时候转让给了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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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老大哥还了百宅。王先生打算把房产转让给王方,但房产仍不允许上市交易。所以王先生立了遗嘱,100号房由王芳继承。
2015年初,王老师去世,王芳拿出经过公证的遗嘱,希望哥哥姐姐配合过户。二哥反对,说王芳继承了王老师的那份,但是老太太的那份应该是四兄妹继承的。无奈,王芳找律师咨询,求助。
律师解读: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办理
律师称,查了相关资料后,认为王芳和王先生已经形成了名义买房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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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1.继承是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死亡即开始继承”。关于继承的起始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被继承人身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继承开始。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以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点击阅读
采购合同、发票、完税证明等。100号房的全部由王芳芳持有,自购买以来,该房屋一直由王芳芳实际占有、使用和控制。该房屋虽已登记在王老师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王芳,双方已形成以该名义购房的法律关系。
2000年,王先生的书面说明中还表示,王先生与王芳之间有名义买房的法律关系,因为他们暂时不能转让房屋,在可以转让房屋时,他们会配合王芳办理转让手续。2004年,由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立了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其配合王方办理过户的义务。
王先生虽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遗产处理。该财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是王的财产,也不属于王死后的遗产,不应按照遗产处理。
法院裁定,人贷款买房,其他三个孩子履行了合同义务
受王芳的委托,律师以合同纠纷起诉法院,要求王芳兄妹办理100室的过户手续;二哥因继承纠纷将王芳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将王芳的房产100号房合法设在分割
王芳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说明、经过公证的王芳购房遗嘱及相关手续,以及购房至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证明,证明双方以该名义购房存在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王芳与其父王先生已形成名义购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名子女应作为继承人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的三名子女配合王芳办理100号房过户手续。
因此,在确定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时,通常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通过名义买房。即使没有书面约定,也要像本案王先生所写的说明一样,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实名购房的事实。否则只是孩子长期占用和使用父母的房子,所以想通过名字买房更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