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遗嘱可以由自己处理,也可以由信任的人处理。对他人的信托,需要对遗产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信托资格。遗嘱信托受法律保护,那么遗嘱信托有哪些法律规定?下面,123律师网123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遗嘱信托在基本上是空白。据说遗嘱认证信托业务目前无法在内地开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如下:
1.《继承法》是私法上的强制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它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结构,可以作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我国遗嘱信托设立和生效制度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的功能。所以《信托法》的相关内容一定要适当修改。
2.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信托的规定很少。《继承法》根本没有规定遗嘱信托,《信托法》的第8条、第13条都规定了遗嘱信托的设立制度。遗嘱信托是一种信托,因此遗嘱信托在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和信托财产制度中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信托法》的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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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信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设立和生效制度上。遗嘱信托的设立和效力制度是遗嘱信托的基本制度。因此,遗嘱信托制度只有建立并有效才能顺利使用,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将直接制约其工具价值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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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信托成立的条件存在逻辑悖论。民法认为,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同意才能生效。在合法性的前提下,遗嘱人的死亡是遗嘱的有效要件。根据《信托法》第8条,遗嘱信托只有在受托人承诺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据此,除非立遗嘱人在生前已经取得受托人的同意,否则仅根据生效的遗嘱设立遗嘱信托不是理所当然的事。
5.对具有登记能力的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几乎是不可能的。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信托财产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不补办的,信托无效。根据该条规定,在需要办理物权变动登记的财产上设立遗嘱信托,登记后信托才能生效。
6.设立以房屋为信托财产的遗嘱信托,会产生以下矛盾:在遗嘱人死亡(遗嘱尚未生效)之前,需要取得受托人的承诺,登记信托财产,否则在遗嘱人死亡时信托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人死亡前依法变更遗嘱,而根据尚未生效的遗嘱设立遗嘱信托当然存在逻辑矛盾。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3条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不能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指定受托人;受益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依法享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