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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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只能通过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而没有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对方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了遗嘱的继承是否发生。2.代理制度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是个人的,所以必须由遗嘱人自己立,不能由他人立。3.遗嘱是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可以撤销。《继承法》第二十..点击阅读
自写遗嘱是指由一个人亲自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前处分死后的财产。
自拟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处于正常精神状态的人所立的遗嘱有效。立遗嘱人必须把遗嘱的全部内容写在自己手里。自拟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书写,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但立遗嘱人自己可以用笔记录自己的意思,但立遗嘱人自拟的遗嘱不能用铅笔或其他容易涂改的笔书写。
2.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胁迫、欺诈手段立的遗嘱以及涂改、伪造的遗嘱无效。自写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在死后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如果立遗嘱人没有正式立自写遗嘱,只是在日记或相关信件中提及死后如何处理遗产,则该内容不应视为自写遗嘱。自写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签署。遗嘱人签名是自写遗嘱的基本要求,既证明遗嘱是遗嘱人本人写的,又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遗嘱。遗嘱人应当在自己写的遗嘱中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如果遗嘱中没有注明日期,或者注明的日期不具体,比如只写“年、月”,不写“日”的遗嘱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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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