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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有什么影响(民事纠纷再审已经立案后果严重吗)

admin3个月前1118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有什么影响,民事纠纷再审已经立案后果严重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民事再审审理阶段是什么意思
  2. 民事诉讼再审之后还可以起诉么
  3. 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十三条
  4. 民事再审的三个条件和规定
  5. 民事纠纷再审已经立案后果严重吗
  6. 民事案件再审改判是否影响法官
  7. 民事检察院抗诉重新审理案件,一般会有什么结果?

民事再审审理阶段是什么意思

一般而言,民事案件经最多经过两审审理程序便为终身裁决,二审判决书一旦下达立即生效。而再审程序是在两审程序之外另外设定的用于纠正二审做出的错误判决的救济程序。但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比较苛刻,需要在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启动。

民事诉讼再审之后还可以起诉么

不可以。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其中再审程序实际上是属于司法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只能运用一次,当事人仍不符判决结果的不能再行起诉,只能申请检察院进行抗诉。

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没有再审案件十三条。因为民事诉讼法是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核定,由国务院颁发法律文书,它是没有再审案件十三条的。

民事再审的三个条件和规定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特定的案外人。

3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上一级法院。

5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理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民事纠纷再审已经立案后果严重吗

民事纠纷本来就不是太严重的事。再审立案只是说明法院经审查,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错误,可能是程序上存在严重的错误,也可能是实体上存在严重的错误,可能导致案件原审理结果错误的,就会再审立案。

再审立案后,案件就又进入审理程序,可能是上级法院直接重新审理,也可能是撤销一审或者二审判决,或者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理法院审理。发回哪级法院按哪级法院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再审改判是否影响法官

一般没影响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一审法官完全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思维做出判决,并无任何主观过错,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因素作出了错误判决。

比如一审时证据不足,到了二审时出现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依照新的证据依法改判。这种情况下一审法官不具有任何过错,是不会被追责的。

如果一审法官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影响他做出错误判决,只是因为自身业务水平不够,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做出了错误判断,因而作出了错误判决。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后,一审法官虽然不会被明里追责,但会影响他年终的绩效考核。

如果一审法官有所偏私,故意昧着良心作出错误判决,比如存在没有依法回避、枉法裁判等违法事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后,有关单位当然会对其追责,轻则由法院内部进行处分、重则由纪委介入调查、甚至检察院依法追究其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当然,有时候一审判决出现错误也在所难免,如果非要要求一审法院绝不能错,那作为纠错程序的二审法院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民事检察院抗诉重新审理案件,一般会有什么结果?

实践中,有“凡抗必审”的说法,这个说法并不严密,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抗诉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没有检委会讨论决定的要求。

另外,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入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

法院接到抗诉案件后,需要对抗诉案件作一定的形式审查。笔者遇到过几起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未予受理或终结审查的抗诉案件,以及抗诉审理后还是被驳回的案件。所以,抗诉重新审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是取得与先前不同的裁判结果。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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